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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掌 2008-2-24 21:37

出租人不修缮房屋能否解除合同

读者:    我在去年5月承租龙某的一间房屋作仓库,租期3年,按约定已付了第一年的租金。最近因遭灾房屋部分倒塌,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使用。我要求龙某负责维修,但龙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请问,如果协商不成,我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律师:    我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你与龙某没有约定租房的维修事项,故租房的修缮义务应由龙某承担。租房因受灾导致部分倒塌,并不是你的过错,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因此出租龙某应妥善负责维修,使房屋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你也可以与龙某协商请人维修,由龙某负责费用。如果龙某不愿自行维修或出资请人维修,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你可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协商不成可诉请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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