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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x 2008-2-26 09:21

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务人员劳动合同问题

本人单位为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将来要回归到公务员队伍。
一直以来本单位聘用的打字、值班、保洁等人员均未签署《劳动合同》,未对其办理三险一金。
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这些人员提出要求办理保险,也就面临签署合同的问题。
经反复查阅《劳动合同法》,未找到相关明确法条,笔者有以下问题。
1、参公单位的值班、保洁、打字等临时人员,是否要签署劳动合同
2、如需签署劳动合同,签署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何利弊?前提这些人员均为临时人员
3、如签署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连续订立两次,即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使得我们必须考虑不断更换这些人员,给个人和用人单位均带来工作成本。
4、可否将这些人员挂靠到劳务公司,本单位与劳务公司签署相关合同?
5、此类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有典型参考案例?
6、感谢专家能够提出自己的见解,最好附上相关法律条文出处

多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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