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掌 2008-3-1 22:29
超市收取员工服装费属于违法行为
今年1月4日,北流市20岁的女青年阿娇到某超市当导购员,按约定试用1个月后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上班的第一天,部门经理即叫阿娇先到财务交120元的服装费,领取统一服装并穿上才能上班。阿娇嘀咕道:我以前在一家公司做工时,公司是免费提供工作服呀。经理说,这是我们这里的规定,不愿交钱的可以走人。阿娇怕失去这份工作,只得交了服装费。
★法理评析★
超市为树立企业形象,要求员工统一着装,这无可厚非,但这应当是用人单位免费为员工提供的工作条件。要员工支付费用,有悖我国《劳动合同法》,应予纠正。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按第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阿娇及其他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查处超市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