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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尊宝 2008-6-5 21:58

求助物权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现在是不是应以物权法为准.如果是.那么如果一个案例是物权法实行之前办理的抵押手续.以旧的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是四年.现在是两年.那么这个案例中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我想问的是.该抵押权人能否以当时办理抵押权时适用的是司法解释.而要求依然按司法解释寻求支持呢.假如目前还未起诉.谢谢

吴昕蔚律师 2008-6-8 00:28

新法优于旧法,与物权法相冲突的,应适用新法。

至尊宝 2008-6-9 02:45

谢谢吴律师.只是我感觉如果依物权法为准.似乎也有不妥之处.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也很冤枉的.是否可以请示最高法院或人大呢.再次致以深深的谢意

吴昕蔚律师 2008-6-10 20:12

是感觉不妥,但这就是法律。如果起诉,你就选择对你有利的法律法规进行主张或抗辩。

至尊宝 2008-6-17 00:40

谢谢吴律师.我想问一下.如果选择对自已有利的法律或法规.可是法官会支持吗.如果法官以物权法规定了依物权法为准为由而不予支持.若之奈何?请赐教.谢谢

吴昕蔚律师 2008-6-17 16:50

法律博大精深,不同的法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也会不一样,说不定你的主张会得到主办法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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