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凯律师 2008-6-17 21:51
用人单位为“笔误”埋单?
王先生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他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必须向他支付每服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但当王先生真的提出辞职时,公司却说这款约定“系签订合同时产生的笔误”,拒绝按约履行。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虎丘法院作出判决
:企业与职工签了劳动合同后不能耍赖,因此判令被告公司按约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金99000元。
2002年5月,王先生就来到苏州某公司工作。2007年6月,王先生和企业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公司聘任王先生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劳动合同中还规定,如果王先生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必须向他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王先生为公司服务每满一年,公司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2007年12月13日,王先生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劳动法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辞职手续。没想到,2008年1月11日,公司向王先生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由于王先生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给予解雇处分,鉴于上述处分,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决定除了年休假14746.65元和2007年12月21日至2008年1月11日的工资外,不发任何经济补偿。随后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年休假薪资以及工资合计27652.96元。
王先生对此不服,在经劳动部门仲裁后,将公司告到虎丘区法院。
在法庭上,王先生说,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他提前30日书面解除合同,公司应当给予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为此他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不过,公司代表向法官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劳动合同中对职工有利的条款“纯属笔误”,是公司一不小心写错了,所以不应该对王先生作出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的辩解过于牵强,因此不予采信。法院还根据王先生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计算后认定经济补偿金应为99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金9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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