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清律师 2008-6-18 00:10
什么是合同中的损害赔偿?
[size=3]一、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size]
[size=3] 损害赔偿,又称为违约的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和依据的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违约的损害赔偿的特点: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2、损害赔偿在原则上只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3、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size]
[size=3]二、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措施的区别[/size]
[size=3](一)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二)损害赔偿与解除合同
(三)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
(四)损害赔偿与修理、重作、更换 [/size]
[size=3]三、约定损害赔偿[/size]
[size=3]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损害赔偿是一种附随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与法定损害赔偿相比,约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不必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就可以依据约定损害赔偿条款而获得赔偿,而且原则上约定损害赔偿优先于法定损害赔偿。[/size]
[size=3]四、完全赔偿原则[/size]
[size=3]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size]
[size=3] 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在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时,应注意:1、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2、在标的物价格不断波动的情况下,可得利益赔偿的最高限额应该是受害人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所应取得的各种利益。3、受害人有权就他依照合同本来应该获得的可得利益要求赔偿,但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应该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 [/size]
[size=3]五、损害赔偿的限制[/size]
[size=3](一)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size]
[size=3]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则将违约当事人的责任限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发展。[/size]
[size=3](二)损害赔偿的减轻[/size]
[size=3] 损害赔偿的减轻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减轻损失的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2、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3、造成了损失的扩大。[/size]
[size=3]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