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清律师 2008-6-17 23:20
什么是提存?
[size=3]一、提存的概述[/size]
[size=3]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size]
[size=3]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这一规定明确将提存规定为债的消灭原因。司法部于1995年5月发布了《提存公证规则》,对公证提存作了规定。《合同法》中对提存作了明确的规定。[/size]
[size=3]二、提存的原因[/size]
[size=3]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size]
[size=3]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size]
[size=3]三、提存的主体[/size]
[size=3] 提存的主体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size]
[size=3]四、提存的标的[/size]
[size=3] 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size]
[size=3]五、提存的方法 [/size]
[size=3] 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不知受领人的,应说明不知受领人的理由)。其次,经提存部门同意。提存部门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意提存。提存部门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有关的保管人保管。最后,由提存部门作成提存证书并交给提存人。提存证书具有受领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size]
[size=3]六、提存的效力[/size]
[size=3]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一经成立后发生三方面的效力。[/size]
[size=3]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size]
[size=3] 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但是,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size]
[size=3] 2、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size]
[size=3]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物的权利和义务。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size]
[size=3] 3、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间的效力。[/size]
[size=3] 《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 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依此规定,不能认为债权人无请求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权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size]
[size=3]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债权人超过法律规定或者提存部门公告的领取时间而不领取提存物的,其权利即行丧失。依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