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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雪 2008-6-18 10:42

缓刑期间伤人再受罚

6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两名少年因在缓刑期间持刀伤人,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决后,结合新罪,分别合并判处两年零一个月和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000元。

   现年19岁的姜某曾于2006年10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年18岁的曹某则于2006年10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6年11月21日23时20分,姜某、曹某和李华(已判刑)在南昌市船山路678号与汤某发生纠纷后,3人围殴汤某,李华则持刀刺伤汤某背部。经公安部门鉴定,汤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甲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曹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撤销二人的缓刑判决合并处理。鉴于二人犯罪时尚未成年,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理。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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