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雪 2008-6-19 10:42
退休教师上厕所被绊致骨折 校方需赔偿
记者从上海卢湾区法院获悉,退休女教师冯某应邀返校参加学校活动,上厕所时被绊倒致右腿骨折,诉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4万余元。法院判决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8万余元。
2007年1月16日下午约2点,冯某应学校邀请,返校参加活动。在上厕所时,因厕所门口地坪存在高低,又无警示标志,冯某被绊倒在地。当时在场同事用校车将冯某送到医院就诊,诊断结论为右腿骨折,并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校方称冯某确返校参加活动,但当天学校未听说冯某在校摔倒,学校也未派车送冯某去医院。冯某是在骨折后的治疗过程中才与学校联系的,学校无法确定冯某骨折是返校期间在学校厕所门口摔倒造成。由于冯某无证据证明受伤是在学校校内厕所门口,故不同意冯某的诉讼请求。
冯某为了证明是在学校的厕所门口摔倒,特邀请了两位退休老教师到庭作证。
法院认为,根据冯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病历记载,其称当天在学校摔倒受伤,法院予以认定。冯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疏忽大意而摔倒受伤,理应承担其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而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聘请律师费损失中的主要责任。然而学校作为从事社会活动的组织,厕所门口的地坪存在高低,未能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足以造成对冯某的伤害。学校对于冯某现有的损害结果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新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