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phna 2008-7-2 23:53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各位律师,我咨询一下:
我是在08年3月初进入了现在的一家公司,当时签订了到08年年底的合同,试用期是3个月,但我没有那到属于我的一份(只有一份也具有法律效应,这我刚看贴时知道了),在4月份时公司又让我们一批人签订了去外公司的培训协议,规定了天数和每天的费用,以及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到了5年,违约金规定为培训30天的总费用3000元,但之后培训期延长了几十天,而且每天费用也增加了,这样总费用增加了一倍(培训协议上未改变)。回到公司后,3个月试用期早过了,但公司迟迟不给转正(要填写转正的表格)。现在我想辞职,请问我是否要赔付违约金,违约金是之前的3000,还是之后的6000?
josephna 2008-7-3 00:03
对了,我还未正式转正,那是否还在试用期?是否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呢?
吴昕蔚律师 2008-7-3 16:40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而你的试用期早过了,从法律上来说,已经转正。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辞职。违约金的支付以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