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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昕蔚律师 2008-7-4 00:13

夫借26万不偿还,妻被判共同担责

闭宏义

    梁飞是平果县的个体户,因儿子与从事个体户生意的王新是好朋友,因此也相互熟悉。

    2006年6月7日,王新因投资生意资金不足,到梁飞家借款,经协商,梁飞借给王新26万元,但王新出具的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期限。事后,梁飞因急需用钱多次向王新催款, 但王新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归还。

    2007年1月24日,梁飞向平果县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获准许,法院依法扣押王新的妻子陈月娟拥有的小型普通客车1辆。随后,梁飞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新和妻子陈月娟共同偿还所借的26万元债务。

    开庭审理时,王新同意以个人名义归还这笔借款, 他认为债务与妻子无关。陈月娟也辩称自己没有向梁飞借钱,借条上也没有她的签字,这笔借款应由王新个人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笔以王新个人名义出具的债务合法有效,且是在王新与陈月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条没约定期限,债权人梁飞可随时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

    日前,平果县法院判决王新、陈月娟共同偿还梁飞借款26万元。

    ★法理评析★

    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所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类似的情形,因此本案判决的结果颇有警示和引导作用。

    法院认定王新以个人名义所借的2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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