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调整医保综合减负操作办法的通知
市医保局关于调整医保综合减负操作办法的通知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我局在听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市政府同意,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医保〔2004〕126号)的操作办法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在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的年收入分类中,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在操作时,按如下办法操作:
㈠参保人员全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医保综合减负的年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㈡参保人员全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医保综合减负的年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的年收入计算的操作办法调整后,自负医疗费占年收入的比例和减负标准,仍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医保〔2004〕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医保综合减负操作办法调整前后对比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医保综合减负操作办法调整前后对比表
职退状态
现行的操作办法
调整后的操作办法
年收入
自负医疗费占年收入的比例
减负
比例
年收入
自负医疗费占年收入的比例
减负
比例
在职
最低生活标准
(限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劳协保人员,按最低生活标准计算)
30%
90%
不变
不变
90%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0%
90%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30%
90%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至最低工资标准
(按实际收入计算)
30%
90%
最低工资标准
至社平工资1.5倍
(按实际收入计算)
40%
90%
不变
不变
90%
社平工资
1.5倍至3倍
(按实际收入计算)
50%
90%
不变
不变
90%
退休
年养老金小于
最低工资标准
(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0%
90%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30%
90%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至最低工资标准
(按实际收入计算)
30%
90%
年养老金大于
最低工资标准
(按实际收入计算)
40%
90%
不变
不变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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