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以及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本市卫生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较好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结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对象
(一)卫生监督先进集体:
1、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属从事卫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处、科室;
2、市、区(县)卫生监督所或所属从事卫生监督执法的科室。
(二)卫生监督先进个人:
1、从事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个人;
2、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个人。
二、评选方法
(一)由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评选条件,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2至3名先进个人,报送市卫生局审核,最终确定5个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65名卫生监督先进个人。
(二)入选的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将在“上海卫生”网上公示一周后,报局务会审定。
三、评选条件
(一)卫生监督先进集体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卫生法律法规;
2、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卫生监督工作成效明显;
3、领导班子团结,联系群众,决策民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有效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监督工作任务,执法力度大、成绩突出;
5、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强,执法程序和行为规范,公正廉洁,受到政府、社会和群众好评。
(二)卫生监督先进个人
1、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或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在岗人员;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3、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钻研业务,精通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能熟练地运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监督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较高;
5、工作中能够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工作成绩突出。
(三)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调整评选条件和要求,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实行民主评议,不得弄虚作假。
(四)今年已被市卫生局推荐为全国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不再参加市级推荐。
四、表彰形式
先进集体:由市卫生局通报表彰并授予证书。
先进个人:由市卫生局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
五、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成立由分管局领导和监督、医政、干部人事、法规等处室以及市卫监所负责人组成的评选工作小组,负责评选工作。
六、申报方式
(一)各区(县)拟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经本单位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审定后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上报;
(二)市卫生监督所拟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上报;
(三)请于2007年2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联系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孙瑾、吴晓霞
电话:62897000-89022、89023
传真:62898502
电子邮件:jdc@hs.sh.cn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