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的实施细则
沪民工发〔2007〕3号
局属各二级单位及直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5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局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和劳模集体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和局党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评模文件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精心组织、严格规范、认真做好此届劳模评选工作。
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评选工作规范化、民主化、程序化的原则,坚持严格评选标准,注重先进性、体现时代性、注意代表性的原则,评选出群众信服和社会满意的劳模和劳模集体,进一步在全局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范围:2004年以来局属各单位的职工、干部,以及车间、班组、科室、项目组等相应的行政建制的集体和团队。
(二)名额:全局拟评选市劳动模范2名,劳模集体2个。
三、评选条件
根据本市有关评选市劳模(集体)的条件和要求,被推荐的劳模候选人和候选集体,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热爱党、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积极投身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群众基础,在2004-2006年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节约型社会,推动全体人民共谋经济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成果、共创美好生活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围绕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推动“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在完成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工程、重点实事工程、重点科研项目攻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在科技强国和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立功竞赛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围绕深化企事业改革、促进企事业发展,在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注重人才培养,增强企事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四)围绕发展先进制造业,在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产品质量、降本增效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国民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事业、交通运输、通讯邮电、金融保险、咨询中介、综合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推动社会安全和稳定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七)围绕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弘扬城市精神、构筑诚信体系,勤政廉洁、为民做好事、办实事,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评选市劳模集体,原则上参照市劳动模范评选条件执行。
根据上述市人民政府对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结合我局的实际,评选市劳动模范要注重推荐在上海民政改革发展中,忠于职守,积极拓展各项民政业务,为民政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
四、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要坚持评选标准,好中选优,注意代表性。本次评选应坚持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为依据,市劳模、劳模集体必须从局级以上(含局级)先进中遴选、推荐。
(二)要坚持面向基层,突出重点,严格民主程序。市劳模、劳模集体应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推荐,并须经基层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本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逐级上报各级主管部门。
(三)要坚持评选要求,严格企事业负责人推荐程序。参评的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以上人员,推荐单位必须结合民主评议考核,进行民意测评,并经单位80%以上职工无记名投票,不履行这一程序或投票同意数不超过参加投票人数80%的,则不能推荐。
(四)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核实,真实反映事迹。劳模候选人和候选集体所在单位应认真核实事迹材料,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深入劳模候选人所在街道、居委会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备案。
(五)要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按规定实行两级张榜公示。通过初审的劳模候选人、劳模集体候选单位的名单和事迹,将以市评模办的名义做好两级张榜公示(候选人和候选集体所在单位、市主要新闻媒体)。候选人和候选集体事迹在所在单位张榜(白榜)公示时,应同时设立意见箱。公示期间,市评模办和局评模办将到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凡发现没有按照要求公示的,限期整改,若不履行这一程序的,取消评选资格。
(六)要坚持严格把关、严格审核程序。凡被推荐为市劳模候选人中的企事业负责人,市评模办和局评模办将按规定严格审核。除按上述要求外,还必须通过工商、税务、审计、纪检、安全、环保、劳动等部门的审查,凡违反党纪国法和国家政策、法规,有违法乱纪或渎职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保险金,以及在职工群众中有不良影响的企事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所有上报的劳模候选人和劳模集体候选单位必须在上报事迹材料时,附有所在单位的书面鉴定意见。
五、评选的组织领导和宣传要求
(一)在局党政的领导下,成立由局有关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局评选劳模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劳模和劳模集体工作。局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叶兴华担任,副组长由局党委委员、组织人事处处长洪明德、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贾勇和局工会主席周其军担任。评选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由局工会、组织人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二)局属各二级单位和直属单位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本届劳模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评选活动中,要注重实效、简化形式,重在宣传、推广劳模和劳模集体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职工群众以劳模和劳模集体为榜样,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为构建现代大民政工作格局作出新贡献。
六、评选工作的进度和时间要求
市劳模候选人和劳模集体候选单位推荐表在2007年2月15日前上报局评模办,随表须附上300字简要材料。
七、表彰形式
2007年“五一”前夕,市人民政府将召开表彰大会,分别授予上海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状,并发放给市劳模个人一次性奖金;劳模集体的奖励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八、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市劳模候选人和劳模集体候选单位事迹材料,篇幅在2000字内,简要事迹材料不超过300字;内容要求以数据和典型事例,反映被推荐的个人和集体在近三年(2004-2006)的业绩和突出贡献,内容要真实可靠,丰富翔实,体现候选对象的鲜明特点。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按市评模办统一的表式填写和上报,对文体及格式要求,局评模办将另作部署。
九、评模工作几个具体的问题
(一)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对上报的劳模候选人有异议的(来信、来访、来电),各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后,必须书面报告局评模办;对反映问题较为严重的由局评模办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凡未查清或一时无法查清的劳模候选人,局评模办将不上报至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三)劳模和劳模集体的确定,经上海市劳模评选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评选工作纪律
(一)严格要求,不准弄虚作假,变通推荐对象的身份;
(二)实事求是,不准随意拔高推荐对象的事迹;
(三)严格程序,不准违反程序推荐;
(四)廉洁自律,不准参与评选有关的宴请,接受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礼物。
(五)违反上述纪律,一经查实,将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