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07〕086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对举报食品、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实施奖励的行政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文书由各执法单位根据附表中的样张自行印制。
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