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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07〕086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对举报食品、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实施奖励的行政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文书由各执法单位根据附表中的样张自行印制。

  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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