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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保局等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样张和使用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保局等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样张和使用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保局等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样张和使用说明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区(县)卫生局医保办、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及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病人分级就医、医疗机构逐级转诊、合理诊治的医疗秩序,为居民提供便捷、及时、适宜的医疗服务,我局统一设计了“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以下简称“定向转诊单”),请各医疗机构自行印制并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向转诊单”适用对象和使用范围
  “定向转诊单”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居民在接受医疗服务中需要定向转诊时使用。约定医疗服务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师诊治后根据病情和诊疗需要确需转诊的,由经治医师开具定向转诊单并按约定协议和相关规定将其转院继续进行诊治。
  “定向转诊单”仅在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定向转诊时使用,分为三联(详见附件样张),具体适用对象和使用说明如下:
  (一)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适用于需转诊治疗并已签订社区门诊约定服务书的服务对象。具体按《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执行。
  医师根据治疗需要开具“定向转诊单”,将第一联(正联)、第二联(结算联)交转诊病人使用和保管,第三联(存根联)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存。病人在接受转诊医疗机构挂号时,凭加盖“上海市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定向转诊单”第一联(正联)享受门(急)诊诊查费减免优惠。
  接受定向转诊的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在挂号时收取定向转诊单第一联(正联)原件,审核其有效期、指定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转诊对象等内容后,按规定予以普通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的部分费用减免。
  (二)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开具,适用于需转诊治疗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具体按《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等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保养发〔2006〕34号)和《市医疗保险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6)116号)执行。
  医师根据诊治需要开具“定向转诊单”后将第一联(正联)和第二联(结算联)交给转诊病人使用和保管,病人在挂号时将第一联(正联)交给接受的转诊医疗机构,诊治结束后病人凭第二联(结算联)及其他材料至医疗费用结算机构进行费用报销。
  如服务对象满足有关条件需同时享受门急诊约定服务诊查费减免优惠,参照本文件(一)规定执行。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需转诊住院或大病门诊的“少儿学生医保”的保障对象。具体按《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关于下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儿基金办〔2006〕34号)执行。
  医师根据治疗需要开具“定向转诊单”后将第一联(正联)和第二联(结算联)交给转诊病人使用和保管,病人在转诊时将第一联(正联)交给接受转诊医疗机构,诊治结束后病人凭第二联(结算联)及其他材料至医疗费用结算机构进行费用报销。
  如服务对象满足有关条件需同时享受门急诊约定服务诊查费减免优惠,参照本文件(一)规定执行。
  二、“定向转诊单”填写要求
  “定向转诊单”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三方面,有关填写要求如下:
  (一)基本信息栏
  除了填写病人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外,应根据不同的约定服务对象填写相应的约定服务证件号。如病人需要同时享受两种以上的约定服务,应在证件编号处分别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以便接诊和结算单位操作。
  (二)疾病和转诊意见栏
  “病史摘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如疾病诊断明确,应在“初步诊断”中写明;如无法明确,可将有关初步诊断意见填入。
  “转诊目的”应针对本医疗机构为何无法满足病人诊治需要为内容填写,以便给接诊单位作进一步诊治参考,避免填写建议“住院”“手术”等主观性诊治措施。
  “转诊医院”应依据有关定向转诊规定及原则,在相应的约定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其中属门(急)诊诊查费减免约定服务的应在《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文件另行制定)要求的医疗机构中选择;属“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医保”的应遵循就近原则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属“少儿学生医保”的应在《市医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沪医保〔2006〕122号)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三)签名签章栏
  “定向转诊单”应由转出医疗机构经治医师签名(章),其中初级职称医师诊断须经主治或高级职称医师审核,“定向转诊单”加盖“上海市XXX医疗机构转诊专用章”方才有效。其中属门(急)诊诊查费减免约定服务的“定向转诊单”按沪卫基层(2006)8号文件要求,经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并加盖“上海市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
  三、定向转诊工作实施要求
  (一)各初诊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贯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对于经诊断确需转诊的,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实施转诊,安排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审核把关。要加强对转诊的管理,落实具体人员做好转诊协调和信息管理等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转诊的制度和流程,做好与约定转诊医疗机构的协调工作,为病人提供及时、便捷的转诊医疗服务。
  (二)各接诊医疗机构要落实相关部门和专(兼)职人员承担定向转诊病人的协调、就诊安排等工作。针对定向转诊建立相关制度,在挂号、检查、住院等方面提供适当的优先服务,安排本院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接诊,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其中涉及门(急)诊诊查费减免的,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要求,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制订减免工作制度和流程,制作明细操作程序并纳入院务公开内容。
  (三)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区域内医疗机构转诊网络布点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以“医院管理年”为契机,加强对医疗机构转诊制度落实的监督和管理。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于2007年4月1日施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红十字会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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