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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个体工商户验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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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2006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

  个体工商户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凭营业执照和工商IC卡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申报验照手续。凡逾期未申报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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