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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


公文文号:丽政办发〔2007〕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突出了我省老龄事业的特点,内容更加具体,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对于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氛围,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实施工作,认真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老年人口规模的扩大和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龄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老龄工作已成为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结构和人口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龄人口还会以较快速度增长,这将直接导致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下降,社会供养人数增加,家庭功能弱化,社会负担加重,给社会的全面发展带来重大影响。对此,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老龄问题,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老龄工作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老龄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老龄工作,推动我市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组织,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不仅要借助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电子网站等传播媒体,同时也要因地制宜发挥“三下乡”、涂写标语、散发传单等传统宣传教育手段的作用,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学校教育要增加尊老敬老传统教育内容,使敬老传统深入青少年思想中,同时,对青壮年人群也应进行尊老敬老的教育,并将这方面的表现作为其在单位工作评价的标准之一。要把《条例》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经常性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每年的敬老节前后,集中组织学习、宣传《条例》,曝光典型侵权行为,开展“敬老爱老主题教育活动”、“敬老宣传月”、“孝星评选”表彰活动、“助老爱心行动”等多种活动,共同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风尚。

三、全面落实好对老年人的优待内容

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带头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民政、城建、交通、旅游、文化、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要熟悉、掌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内容,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各项优待条款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协调,全面落实优待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召开涉老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认真研究优待实施措施,确保《条例》规定的养老保障、医疗保健、生活服务、文体休闲、学习教育、维权服务等方面的优待事项逐一落到实处。有优待老年人责任和义务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质量,自觉贯彻《条例》。各县(区)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不断充实丰富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待内容,不断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水平,让老年人充分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特别要针对农村老年人制定一些切实可行、实实在在的优待政策,使广大农村老年人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

(二)要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发证工作。《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是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重要凭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发证工作。鉴于发放老年人优待证,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要求细,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调配力量,周密安排,把发证工作与落实优待政策结合起来,与为老年人办实事结合起来,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活动结合起来,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尽快将《老年人优待证》核发给申领者,努力提高老年人的持证率。

(三)要加强领导,营造落实优待工作的良好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老龄工作作为构建和谐丽江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非法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提高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各级涉老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举报、投诉查处制度。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法制教育,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

四、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持之以恒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并将其作为一项根本任务常抓不懈。要切实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完善有关涉老优待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不断丰富优待内容,把老年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条例》实施的检查、督促,积极协调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尤其要督促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内容,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不依照《条例》规定落实老年人优待措施的单位,老龄工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通报批评;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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