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反映。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适应现代新昆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村基础教育新局面,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实现教育公平,市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按照市12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昆明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农业和农村工作放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不断加大力度,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教育资源配置机制,不断巩固和提高农村教育发展水平,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不仅是建设和谐昆明,为现代新昆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要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强调从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师资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发展中的差距。实施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是我市农村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的具体体现。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巩固“两基”成果,全面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为目标,以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内涵发展、规范发展、均衡发展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效益优先、整体提升的原则,“十一五”期间,在全市分期分批对农村中小学实施标准化建设,使区域内学校布局结构、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城乡教育得到均衡、协调发展,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
三、实现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实现目标
到2010年,实现全市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布点科学合理,生均占地、校舍建筑面积、教学设备等硬件设施达到国家标准,教学、生活、运动区域合理分区,结合“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帮困助学工程”、“校园文化建设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勤工俭学工程”、“农民职业技术培训工程”的实施,大力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起适应现代新昆明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体系。具体目标是:
“十一五”期间,全市共完成325所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其中:新(迁)建93所,改(扩)建232所。
1.建设农村乡镇初级中学108所,其中:新(迁)建18所,改(扩)建90所;
2.建设农村乡镇中心完小128所,其中:新(迁)建49所,改(扩)建79所;
3.建设农村完小89所,其中:新(迁)建26所,改(扩)建63所;
4.农村乡镇初级中学、中心完小标准化覆盖率达100%;
5.学校校均人数明显增加。
(二)工作任务
按照统筹规划、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
1.2007年启动59所,完成20所;
2.2008年启动100所,完成99所(含2007年39所);
3.2009年启动166所,完成106所(含2008年40所);
4.2010年完成100所。
四、实施原则和建设标准
(一)实施原则
1.各县(市)区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充分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布点,编制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规划;
2.市级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县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布点和资源调整规划、征地拆迁及“三通一平”等基础条件已经完成,具备实施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的县(市)区;
3.项目建设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实施,实施过程中少数确需调整的建设指标,由昆明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中小学撤校并点后剩余或闲置资源,要与当地学前教育、农民技术培训、文体等设施建设统筹安排。
(二)建设标准
1.项目建设、学校班级数量,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进行和设置,班级数量若需增加的,应根据教学规律增加;
2.教学仪器设备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相关科目一类标准设置,图书按照国家教育部《中小学图馆(室)规程(修订)》标准配置。
五、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
为确保我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昆明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廖晓珊(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何 波(市政府市长助理、市
发改委主任)
李云周(市政府副秘书长)
蔡 杰(市教育局局长)
叶一杉(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褚中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助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殿桦(市民委主任)
周峰越(市规划局局长)
孟少波(市农业局局长)
余汝兴(市审计局局长)
赵 勇(市信息办主任)
刘明海(市扶贫办主任)
徐 宁(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裕华(市教育局副局长)
徐毅清(市财政局副局长)
龚志兴(市人事局副局长)
王汝新(市建设局副局长)
吴建民(市监察局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协调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协调办公室主任由李云周同志兼任。
市教育局成立昆明市教育局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办公室。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审定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建设资金等及完成其他需领导小组决策的事项;
2.协调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市级教育、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等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3.昆明市教育局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日常工作,审核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规划、设施设备配置计划等;
4.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制订本区域内中小学布局布点调整规划,按照《昆明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目标责任书》要求,保证项目建设、设施设备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按时完成项目前期研究、征地拆迁、“三通一平”项目建设等工作;
5.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现代新昆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时安排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基础建设专项资金,负责完成项目立项工作;
6.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筹集、拨付,与审计部门共同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7.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纳入农村规划建设中,负责指导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批、征地、工程报建、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项目具体实施
(一)昆明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试行“代建制”,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投资标准,校舍新建按950元/m2安排,东川、禄劝等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较高的地区按1000元/m2安排;校舍修缮按300元/m2安排。
(三)市级财政投资补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审批;市级财政投资补助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审批。
(四)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基本建设、设备投资由市、县两级承担,资金承担比例适用于“十一五”期间。市、县两级资金承担比例如下: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安宁、呈贡(第一板块):基本建设按2∶8承担,设备按2∶8承担;
晋宁、宜良、石林(第二板块):基本建设按7∶3承担,设备按5∶5承担;
东川、富民、嵩明、禄劝、寻甸(第三板块):基本建设按8∶2承担,设备按5∶5承担。
(五)各县(市)区设备配置计划报昆明市教育局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办公室审核,设备购置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进行审批。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各县(市)区要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跟踪和检查。
(七)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等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财预〔2006〕406号)要求,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八)项目竣工后,市级有关部门将组成项目验收组进行验收。对未能按时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七、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顺利推进
(一)为进一步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基础教育工程建设项目规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18号)中规定的减免项目,足额减免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相关规费。
(二)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征地、规划、报批等手续过程中,要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项目单位提供最快捷的服务。
(三)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对工程进展情况实行电子化监测。各县(市)区定期向昆明市教育局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工作简报和相关图像、影像、报表等资料。昆明市教育局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初向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