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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2007年―2010年语言文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2007年―2010年语言文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7〕9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2007年―2010年语言文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人事局 、教育局、文化新闻出版局、广电局、汉语委、乌兰察布军分区政治部、市团委等九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乌兰察布市2007年―2010年语言文字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乌兰察布市2007年―2010年语言文字工作实施方案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继续深入贯彻执行国家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推广普及普通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市目前已初步建立起语言文字工作宏观管理机制,推普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有了较大发展,普通话运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普及程度大大提高,已有越来越多的公民具备了普通话的运用能力。截至2006年底,全市共有1.5万余名教师接受了普通话培训测试,国家公务员和窗口行业人员普通话知识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已经启动,同时在外出务工农民中和武警部队也先后开展了普通话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所有这些,都为全市推广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但从总体上看,我市的语言文字工作与当前新形势与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普通话在全市尚未普及,方言隔阂依然存在,社会用字仍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成效不够明显。“十一五”期间,为了全面实现国家提出的“到2010年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提高全市各族干部群众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交际水平,优化我市对外开放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贯彻国家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三个文明建设为目标,一手抓普及提高,一手抓规范管理,不断夯实汉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坚持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强化目标管理;要逐步推进农村牧区的语言文字工作,努力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四大领域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2010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普及,人们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并在必要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学校的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成为各行业的主要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为此,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党政机关(包括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和当地驻军、武警以及商贸、邮政、电信、文化、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主要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达到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具体培训对象和达标要求是:

1.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在职教师经过培训最低要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语文、英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按国家规定不作具体要求,可自愿参加培训、测试。

2.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解放军和武警指战员、各服务行业非直接从事窗口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经过培训最低达到三级甲等;商贸、邮政、电信、文化、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直接从事“窗口”柜台服务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最低达到二级乙等;各类站、场、车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播音员、讲解员,以及从事旅游工作的解说员、导游等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二级甲等(本系统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可以另行确立等级要求,但达标要求只能提高,不能降低)。

3.县级以上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或以上水平。

4.师范院校(含中师、幼师)学生以及非师范院校所设师范专业的学生,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乙等,其中汉语、外语类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甲等;非师范类高等院校学生的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乙等,其中旗县以下农区、牧区的学生的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三级甲等;中等职业学校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文秘、法律、金融、财会、公关、广告、计算机、工商、税务、旅游、医护、商务营销、餐饮服务等)学生的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乙等,其中旗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三级甲等;播音、节目主持、影视、话剧、戏曲、艺术表演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乙等;汉语授课少数民族学生的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三级甲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学习的学生,自愿参加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

5.对外出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普通市民要提供必要的培训,不作测试要求。

非以上应训对象普通话培训不作硬性要求,但倡导自觉说普通话,鼓励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

(二)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规范用字的整体水平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积极推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加强对四大领域规范用字的监督与管理。“十一五”期间,使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的社会用字都达到基本规范的要求。同时,使集宁地区和旗县城镇各主要街道、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的社会用字也基本达到规范化的标准,要逐步提高农牧区汉字使用的规范化水平。

2.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2006年8月颁布的《汉字应用水平等级及测试大纲》要求,2010年以前,要率先在全市广大教师中启动汉字应用水平的等级测试,进而逐步在各级政府部门、新闻出版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中开展汉字应用水平等级测试工作。

3.加强汉语言文字工作法制建设,进一步优化汉语言文字工作的社会环境。争取在2010年以前,制定颁布《乌兰察布市社会用字管理条例》,依法在人、财、物、体制、机制等方面进一步为开展汉语言文字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加强依法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

(三)全面完成三类城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和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的评估

规划到2010年底前,全市旗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全部通过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全面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5%以上的学校达到自治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标准,30%以上的学校达到市级示范校的标准。

(四)进一步做好《汉语拼音方案》的推广工作充分发挥汉语拼音在识字教学、推广普通话、文献检索、中文信息处理等领域的重要作用。认真组织实施《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积极配合小学语文识字教学的教改实验工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社会用字汉语拼音拼写中的不规范现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汉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职能,建立健全协调有序的管理机制,积极创设和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汉语言文字工作环境,努力形成“领导关心重视、上下左右协调、经费渠道畅通、工作规范有序”的汉语言文字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扩大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晓度。不断探索和改进 “推普宣传周”活动的方式方法,并确立长效宣传的工作指导思想,努力加强推普宣传的硬环境建设,不断增强全社会各类人员做好汉语言文字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做好汉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自觉性。

(三)坚持正确的汉语言文字工作方向。牢固树立汉语言文字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使之与党的中心工作有机结合、有机渗透、有机融入,切实将汉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的目标、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纳入现代城市建设的范畴,有机地渗透到各行各业的具体工作中去,努力发挥汉语言文字工作在推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应有作用。

(四)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优。以开展对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和各项先进评比为抓手,紧紧围绕贯彻实施“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市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的评选标准,大力推动和促进各旗县区、各学校汉语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发展。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楷模作用、示范作用,推动全局工作。

(五)加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的质量管理。积极探索和运用新的培训测试管理手段,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的质量,努力建立一个“适应社会需要、手段科学先进、质量稳定可靠、管理协调有序”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体系。

(六)加强汉语言文字工作队伍建设。对现有管理人员和测试员队伍定期开展相关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养。同时,通过培训和考核,积极培养国家级和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不断壮大我市汉语言文字工作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水平。加强对测试员队伍的管理,完善测试员聘任制度。

(七)积极开展汉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理论研究和教学科研。紧密结合汉语言文字在当前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实际,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开展探讨。同时,积极开展协作交流,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工作理念和方法,再接再励,开拓创新,努力把我市的汉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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