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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鼓励留学人员来呼创业为呼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鼓励留学人员来呼创业为呼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鼓励留学人员来呼创业为呼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2]2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鼓励留学人员来呼创业为呼服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七日

呼和浩特市鼓励留学人员来呼创业为呼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呼创业为呼服务,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步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获得国外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内已经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研发半年以上,取得―定成果后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包括获得国外永久居住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外学有所长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呼创业或为呼服务主要指:
(一)来我市各类单位任职或兼职;
(二)以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等:  
(三)来我市进行各类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或联系外国专家来我市举办学术会议,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
(四)为引进国外资金、技术成果、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
为本市产品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产品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者咨询专家,需要时可担任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职务;
(六)其他方式。
第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是引进留学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计划、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劳动、税务、工商、外事、编制、外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做好留学人员的引进,安置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建立留学人员信息网,加强留学人员工作的信息交流。要通过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发布我市的人才需求信息、经济技术发展状况以及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在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呼和浩特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为留学人员创业活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并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凡符合《呼和浩特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呼政发[2000]104号)和《呼和浩特市稳定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呼政发[2000]105号)的留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金。在我市创业的留学人员在产品、技术开发研究和生产过程中,可申请资金扶持。
第九条    受聘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编制和岗位数额限制,可只聘不评或先聘后评,也可担任相应的行政领导职务。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在回国后两年内,对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均不做要求,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经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进入创业园区的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连续计算,其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    进入创业园区留学人员的未成年子女,需要上中小学的,可以择校入学,免收择校费用。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开发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市政府的科技创新计划,争取给予经费资助,并择优推荐列入国家级各类技术创新扶持计划。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的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及本人的专业水平,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也可从留学人员从事项目所获得效益的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取。
第十四条    依法保护留学人员的自主知识产权、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方面的权益。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以投资、参股等方式实施转化,分享转化收益。
第十五条    对引荐留学人员做出重大贡献者以及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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