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6年12月3日)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区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4]8号)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盟战略,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人才,加速推进富民强盟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结合阿盟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实施人才强盟战略
1、牢固确立人才工作的重要战略地位。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历史和现实也充分证明,人才在地区综合经济实力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作用,人才资源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提出实施人才强国、人才强区战略,先后作出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意见》。全面落实《决定》、《意见》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盟战略,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大举措,是实现富民强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保证。近年来,我盟大力实施人才强盟战略,人才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全盟人才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尚未消除,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有待完善;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经济建设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和复合型人才紧缺,现有人才的闲置与流失等问题还很突出,人才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深刻认识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定》、 《意见》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做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才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人才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2、人才工作的总体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强盟战略,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人才创业创新环境。紧紧围绕人才培养、使用、引进三个环节,大力加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和农牧区实用人才五支队伍建设。重点抓好高层次、高技能、实用型人才开发,促进人才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为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足、持续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3、人才工作的主要目标。围绕全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盘活用好现有人才,积极引进外来人才,使人才在产业、地区、城乡间的分布趋于合理,人才的知识、专业、年龄和高、中,初级专业人才的结构进一步优化,干部人事制度和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人才市场体系和人才管理制度、政策日趋完善,初步建立一支规模较大、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创新创业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人才工作新局面。
二、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全面提高人才整体素质
4、加强党政人才队伍建设。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政干部,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切实在提高理论素养、培养战略思维、树立世界眼光和加强党性锻炼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着眼于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规范运作、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开放性人才工作机制,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公务员法》、中央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免、教育、监督、奖惩方面的其它法规性文件及盟委出台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党政干部制度改革,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根据全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注意选拔任用熟悉社会建设与管理、宏观经济、财政金融、外经外贸、城市建设和通晓法律的人才,注重选拔任用既懂党务工作又懂经济工作的复合型党政正职领导人才和经过多个岗位锻炼、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的领导人才。要积极选拔年轻干部、高知识层次干部及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充实党政机关,重视女干部、党外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力度,推行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完善党政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制,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干部退出和淘汰机制。
5、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国有企业产权代表队伍;建设一支熟悉经济和法律的复合型管理人员队伍和能够监督国有资产有效运营的专职监事队伍。要加快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库,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后备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开展经营管理者资格评定工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经营者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符合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需要的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规划,积极鼓励各类企业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6、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坚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并重的原则,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弘扬科学精神为核心,按照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紧紧围绕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积极发展第三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努力培养一批盐煤化工、矿产资源开发、新型材料、生物技术、外经外贸、教育卫生、旅游和法律等方面的急需人才,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科技管理专家。进一步加大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力度,增强科技管理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全盟科技工作的整体水平。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培养造就一批适应我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三、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工作
7、重点抓好人才队伍培养教育工作。各级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研究制定针对各类人才的培养教育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促进各类人才增强素质、提升能力。要以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党政人才培养工作:以提高市场开拓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作;以提高创新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要以当地人才、现有人才、紧缺急需专业和骨干人才的培养为重点,积极培养专业技术人才。要拓宽培训渠道,整合培训资源,改进培训方式,强化培训制度,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大规模的干部培训工作格局。要认真落实干部培训规划,实施分级分类分批培训,确保5年内对全体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8、突出急需人才和创新人才的培养。要依托国家重点高校大力加强急需专业人才的培养,选拔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鼓励和支持已经具有国民教育大学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在职攻读期间,保留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称评审资格;对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并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和农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培训。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等方式,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争用5年时间使各类高技能人才普遍接受一次培训。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强化岗位培训,组织技术革新和攻关,促进岗位成才。认真落实技校毕业生和技师、高级技师学历、职称等有关方面待遇,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大农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培养力度,按照“政府采购、社会培训、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整合城乡各类培训资源,建立健全盟、旗、苏木(镇)三级培训网络,形成广覆盖、多层次的农牧区实用人才培训网络。组织实施“农牧民优秀实用人才培养工程”,每年重点培养一批从事农牧业技术推广的科技示范户,壮大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农牧区经纪人和致富带头人队伍.高度重视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资源的开发,结合搬迁转移、退牧还草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等工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牧区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10、建立、完善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资助、个人自学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综合运用全社会的学习资源、文化资源、教育资源,完善教育培训网络:积极构建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相互衔接,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在职培训相互贯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的终身教育体系,扎实推进学习型社会、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创建活动。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驱动相结合,突出企业和人才的主体地位,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整体水平和质量。要进一步增加人才培训投入,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培训经费要根据地方财力和工作需要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要按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经费。
四、重视用好现有人才,激活人才资源
11、建立健全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德才兼备的要求、 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建立以业绩为核心,以品德、知识、能力等为要素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鼓励人人都能成才。按照党政人才评价重在群众认可、注重实绩,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改革各类人才评价方式,完善人才评价手段,积极探索主体明确、各具特色的评价方法,切实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水平。
12、进―步调动现有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大力营造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为我盟现有人才提供更多的个人发展机遇和创业选择空间,把蕴藏在现有人才中的巨大能量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人才开发低成本、人才效益最大化。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的要求,积极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13、实行人才奖励制度。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双重激励作用。对在我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对教育部门和单位内现仍在一线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学能手,自治区级模范教师、学科带头人,自治区级优秀教师、自治区级教学能手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各类企事业单位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对拔尖人才实行特殊的津贴政策,拔尖人才每三年选拔一次,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对专业性极强且后继乏人的特殊岗位上的稀缺人才,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合理设置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特别是副高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要向基层一线艰苦岗位和专业性强、专业技术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倾斜。
五、坚持引才与引智并举,全方位吸纳各类优秀人才与智力
14、切实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引进新观念,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大力引进各类急需人才。重点引进拥有专利、发明专项技术并能实现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人才,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双学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重大工程建设等领域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懂得国际通行规则、熟悉现代管理的各类国际化人才,让更多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为我盟服务。
15、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政策环境。对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全盟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急需的自治区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正高以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及教育领域内引进的自治区级以上模范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在阿盟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并在引进的前5年内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学术带头人、出国留学人员、外国专家和具有特殊才能的专业人才,可先到岗位任职,后确认办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先聘任中级或副高级技术职务,再行评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编制已满,可先进后出。引进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其职数实行专项专报,单列下达;做出较大贡献的,可提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凡在国(境)外跨国公司、大企业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来我盟工作后其职称可按国内相应职称予以确认;引进的人才具有国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工资标准按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高于的可保留原工资待遇。
建立毕业生储备制度。阿盟籍国民教育第一学历为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回阿盟工作,其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管理并提供两年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通过就业培训后安排一定的工作,发给一定的补贴,作为后备人才储备起来;安排到机关单位的,机关单位缺额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录;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单位出现空额时优先选用;确因专业需要进入事业单位的,如编制已满可先进后出;自主创业的,按国家、自治区及盟内的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鼓励支持以上人员到各类企业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用人单位和以上人员确立聘用关系后,应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6、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的分配机制。对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技术咨询、项目论证、成果转让、承接课题、定期服务等形式来我盟工作,本人不属转移行政关系和户口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其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高额报酬;对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带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在我盟实施转化,以及在我盟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可提供3―5万元的项目资助。外地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望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进入工业开发区,并免费提供第一年的孵化场地,第二年收取场地费的30%,第三年收取40%;在同等条件下,来我盟创业科技人员孵化中的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融资担保和本盟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其所需的技术、管理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招聘。外省市科技人才个人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可作为无形资产,在我盟参与入股投资或增资扩股投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0%;对与我盟开展经济项目合作的,除按股分红外,还可从项目实施后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10%,奖励项目合作人。对承担我盟科研课题并取得科学技术成果,经过评估符合条件的盟外科技人才,政府拨给部分相应经费;成果实施转化后,可按科研经费投入比例优惠作价入股。对兼职在我盟创办高新企业,享受本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六、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构筑人才干事创业平台
17、完善人才公平竞争机制。采用多种方式扩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的范围,进一步优化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结构。实行企业经营管理者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重要的领导、技术岗位招聘制和重大科研课题、技术开发项目招标制,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
18、加快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加快推行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职称制度。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学历、资历、职数限制,破格评审。进一步推进职称评聘工作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农牧区延伸,积极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健全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
19、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针对各类人才的特点,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制度。允许事业单位在人事部门核定,控制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实行协议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工资、基本报酬加效益提成和年薪制等多元分配方式。企业可将年薪、利润分享、养老保险与技术入股、股份期权、风险投资等结合起来,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与经营者的薪酬、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薪酬制度。
20、推行人才资源共享制度。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特殊行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负责人外,鼓励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国家和单位知识产权及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等各类工作。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从盟直单位到旗、苏木镇工作的,原单位应保留其人事关系。
21、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国家政策性安置的转业军官和退伍战士除外)和尚未就业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应实行人事代理。企事业单位要逐步推行全员人事代理制度。
22、大力实施农牧区实用人才开发战略。各相关部门要负责做好农牧区实用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农牧区实用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为本地区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盟、旗农牧区实用人才,列入盟级人才库,由盟人事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和提供服务;农牧区实用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要考核其实绩和能力,不受学历、资历、申报数额限制;对业绩突出的农牧区优秀实用人才,可选聘到苏木镇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23、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联系专家、拔尖人才制度,建立健全相对稳定、相对独立的专家咨询组织。各级决策机构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实行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等制度,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要注重从专业性强、专业技术人才集中的企事业单位中向各级党组织推荐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威信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干部、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充分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24、认真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要切实消除体制和政策性障碍,做到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才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政府奖励、职称评定、技师考评等人才政策上统筹考虑,在面向社会的资助、基金、培训项目和人才信息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平等开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积极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努力为人才发挥作用提供广阔舞台。
七、全面落实党管人才原则,不断开创全盟人才工作新局面
25、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切实把人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和解决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人才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人才工作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重视人才、尊重人才、合理使用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健全人才工作机构,盟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改为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盟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盟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合署办公,负责全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各旗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26、加大人才工作投入力度。坚持人才资源开发投资优先原则,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导向、用人单位为主体、社会资助为补充的人才投入机制。设立盟人才开发基金,从2007年起,盟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lOO万元的专款,由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才的培养、引进、奖励等。各旗也要设立人才开发基金。要不断拓宽人才开发资金渠道,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及个人自愿捐赠,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资金保证。
27、进一步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考核力度。要把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及分管人才工作领导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保证人才队伍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对于人才队伍建设成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个人,要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28、本《意见》适用于盟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各类人才。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意见》未尽事宜由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明确或研究解决。
29、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