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重大决策、重点项目信访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6〕164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重大决策、重点项目信访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乌兰察布市重大决策、重点项目信访评估(暂行)规定》经第四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乌兰察布市重大决策、重点项目?信访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重大决策、重点项目信访评估制度,是为了优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实行“阳光操作”,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实行信访评估的根本目的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避免因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当而引发社会矛盾,进而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第二条 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信访评估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之前,分析预测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超前化解不稳定因素,规范行政行为。
第三条 信访评估的原则
(一)重大决策必须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依法行政;
(二)充分考虑到与决策相关的其它因素,避免同类攀比;
(三)坚持政策的科学性、连贯性,防止朝令夕改,造成工作被动;
(四)各级建立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使决策最大限度地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第二章 信访评估的重点和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信访评估的重点和范围主要指经济社会中的重大决策、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直接涉及部分群众自身利益的有关决定等。
第五条 信访评估的重点和范围
(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
(二)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三)征地拆迁;
(四)企业转制方案;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六)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
(八)其他应该信访评估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凡应信访评估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由主管领导牵头组织评估。事前牵头部门要认真全面地提出可行的信访评估意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拿出信访评估方案,做到有的放矢,科学严谨。
第七条 信访评估的方式要简洁,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参与、监督。
第八条 根据不同情况,信访评估采取不同的方式,如举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决策论证以及其他的信访评估方式。
第九条 听证
(一)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可通过听证来进行信访评估。
(二)听证的举办单位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决策议题的具体内容,确定听证的期限、时效、内容、方式、责任机构和参加听证人员,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三)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听证会,并可以参与会议发言。
(四)列席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会前应广泛征求利益关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会议结果。
(五)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当把各种相关程序做好,把听证的结果通过报纸、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十条 决策咨询
(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需要,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市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进行科学论证、咨询。
(二)专家根据有关咨询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科学论证。
(三)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中应充分吸纳专家学者的意见,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并把专家咨询的情况和决策结果通过不同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便于人民群众监督。
(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政府决策会议,参与讨论。
(五)社情民意调查。决策前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派专人走访,或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社情民意,也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群众来信随时接收社情民意反映。各级各部门要在人民群众密集的地区设立社情民意反映箱,定期或不定期收集社情民意信息反馈,通过社情民意反映进行信访评估。
第十一条 决策论证
(一)重大决策应在实施前期通过决策论证进行信访评估,旨在保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二)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决策论证制,要建立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三)部门提请上级讨论决策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经过专家论证信访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实施动态信访评估,坚持把信访评估贯穿到决策论证和重点项目实施建设之中,要有始有终,信访部门及时了解信息,把握动态,随时听取人民群众的反映和呼声,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信访评估应遵循政务公开有关制度。包括责任追究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制度、检查制度、考核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旗县市区信访部门应当对信访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担任信访评估监督员。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公开信访评估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对下级实施信访评估规定的工作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制定具体的信访评估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信访评估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二)信访评估工作机制和各项制度不健全的;
(三)按规定应当信访评估的事项而没有按要求信访评估的,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四)不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对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信访评估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旗县市区信访部门投诉,信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告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旗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信访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