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6〕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更高目标和任务,把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内容,为了大力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后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认识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扭转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体现。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把加强和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强化措施,不断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贯彻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构建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救助对象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社会救助,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的原则。在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上,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将政策措施整合,提高救助效能。在实施救助工作中,依法行政,完善政策,规范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三是城乡联动、配套实施的原则。按照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目标,既要考虑城乡一体化,统筹规划,又要根据当前城乡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而采取具体的政策措施来解决。四是“制度健全、体系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由点到面,稳步有序地推进。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首先抓好单向救助制度,通过单项制度的建立、实施和完善,逐步形成比较全面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强化措施,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落实
近年来,我市的社会救助工作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正在逐步的建立与加强。特别是随着我市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农区居民享受到了与城区居民同等标准的低保待遇,同时各项专项救助制度也以相同的政策惠及全市城区、农区困难群体。目前,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各项专项救助政策也相继出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使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是在巩固应保尽保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分类施保,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科学调整救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经过科学测算、认真论证、实事求是地调整低保保障标准,做到既要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要满足低保对象的生活需要,还能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就业。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在发放低保金时,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因病、子女上学、高度残疾、高龄老年人、单亲家庭等给予重点照顾和倾斜。加强动态管理,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超出保障标准的人员及时取消低保待遇;对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和家庭,及时提高救助金额;对收入提高的低保对象和家庭,及时降低救助金额。
(二)健全应急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救灾工作的整体合力。要适时开展演练活动,提高对突发性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能够妥善安排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救助。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有充足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各级财政在年初要做出救灾资金预算,以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全面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水平,强化部门之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形成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
(三)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力度。《乌海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于2005年10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以来,惠及了城乡贫困居民,为全部农区低保户代缴了合作医疗参合费个人部分,使部分因患大病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贫困居民得以救助。确定了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开展医前救助。随着我市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调整,社会捐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资金也将相应调整。当前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度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和补助标准,更大范围地让患病贫困居民得到救助。
(四)认真落实教育救助制度。教育部门要执行好城区低保家庭和农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两免一补”政策;民政部门继续做好贫困大学生的救助工作;团委要加大“市长助学行动”的资助力度;关工委、红十字会等社团组织继续实施“帮困助学基金”和爱心助学资助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调动各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帮助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完成学业。
(五)做好农区五保对象集中与分散供养工作。要按照应保尽保的五保供养政策,认真执行我市五保供养标准,落实好供养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的机制。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明确代养人及代养人的责任,签订协议,确保五保老人老有所养。
(六)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让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救助工作。
(七)继续落实廉租住房制度。认真执行《乌海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管理办法》,加快研究出台《乌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逐步解决低保户中危房户、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八)积极实施就业援助和扶持生产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镇困难居民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专门窗口,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区劳动力进城就业、外出务工提供便利条件。要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信息提供、资料发放、证卡办理等方面,全部实行免费服务。要积极拓宽安置渠道,在发展二、三产业、外出务工等方面优先保证城镇困难群众就业。在救助对象的生产经营上,农业、财政、税务、工商和金融等部门要在农技、资金、场地、税费减免等方面积极落实优惠政策,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扶持城镇困难群众发展生产,摆脱贫困。
(九)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乌海市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地整合资源,使所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起相应的法律援助义务,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十)完善社会捐助制度。积极筹建乌海市慈善协会,充分利用全市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开展接受捐助和扶贫帮困活动。在社区广泛开展“义工”服务、“结对帮扶”、社区互助等活动。积极探索建立“爱心超市”、“慈善超市”,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四、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市、区两级政府已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配合、民政牵头的工作机制。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发改委、民委、建委、农牧业、教育、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卫生、工商、统计、扶贫办、审计、监察和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级领导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要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十一五”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步伐。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时,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和联系,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救助工作的统计数据和工作情况。
(二)认真落实各有关于部门的工作职责。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对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建设部门负责困难群众廉租住房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搞好救助款物的审计、监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步伐。要抓紧制订和完善社会救助方面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和规定,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
(四)切实保障政府对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社会救助必需的资金。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并全部用于社会救助。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加快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紧紧依托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六)加快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和服务网络建设。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群众观念强的干部充实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队伍。街道、镇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确定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加快以街道、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有条件的街道、镇可以设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要搞好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便民化。
(七)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乡社会救助事业。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新闻单位要加强有关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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