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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委《关于2007年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的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委《关于2007年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的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委《关于2007年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的意见》的通知(乌党办发〔2007〕14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业单位党委:
  市委、政府同意,现将市民委《关于2007年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7月27日

  关于2007年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的意见

  2007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也是我市在每年9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第24个年头。今年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是喜迎自治区成立60周年之际的活动月,是唱响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主旋律之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关键之年的的活动月,开展好今年的活动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今年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庆祝自治区成立60周年为契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认真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乌海作出贡献。
  二、活动内容
  (一)以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和自治区第七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召开为契机,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表彰活动,积极营造团结、稳定、和谐的社会氛围
  以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为契机,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当中,做到民族团结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深深扎根于各族干部群众心中。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民族法制教育,广泛深入地在各族干部群众中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教育,各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坚持和维护民族团结、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法规的表率。
  在活动月中,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新时期民族关系的特点,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切实把表彰活动搞好搞活。要不断完善民族团结进步的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民族之间和地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增进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实现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乌海日报社要开辟《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宣传专栏,乌海电台、电视台要开辟《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专题节目,广泛宣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大张旗鼓地宣传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宣传民族团结方面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推动《若干规定》的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各级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2005年5月3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若干规定》,是新时期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民族法制建设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对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学习贯彻,模范遵守执行,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驻市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和自主权,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在活动月中,要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大要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若干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政府法制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新闻单位要利用各种传媒广泛宣传《若干规定》,使《若干规定》精神深入人心,推动《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统一思想,指导实践,推动我市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开创新局面。
  (三)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把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放在首位。当前影响民族关系的主要因素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相对落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就是不断把各族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若干规定》、自治区《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中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和资金扶持的政策。要解决好特困少数民族群众“上学难、就医难”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解决好城镇下岗的少数民族职工生活困难等具体问题,要把关心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别是帮扶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认真抓紧抓好。通过扎实工作,让少数民族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的民族政策的温暖,感受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优势,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优越性。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理念,切实为各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在活动月期间,要对各族困难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各族群众当中;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委、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职能职责和服务内容,积极为少数民族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在各种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子女入学、廉租住房、社会救助、招聘招录、小额贷款担保等方面切实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组织领导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安排好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的各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做到职责明确,安排周密,措施有力,并在经费上努力予以保障;各区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在活动月期间,市委、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此次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总结材料于2007年10月25日前报市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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