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单位:
“十五”以来,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市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重点镇、中心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得到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特别是通过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全市火灾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但是,当前公共消防安全的基础还很薄弱,还有许多导致火灾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深层次矛盾和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机制性、体制性问题亟待解决。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阐释了新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以及加强消防工作的主要措施,是指导“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⒈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⒉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⒊工作目标。到2008年,全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城设抗御火灾能力有所提高。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全面遏制。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旗县区级以上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苏木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⒌着力加强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推动城乡公共消防事业协调发展。各地要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中有关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谋划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确保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抓好农村消防工作试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推动制定苏木镇、村寨消防规划,加强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发挥苏木镇公安派出所的作用,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各类隐患,指导农村落实各项防火措施;要引导村民委员会建立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乡规民约,建立多户联防等自我管理机制,实行群防群治。
⒍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牧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⒎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借鉴国际通行规则,要建立消防与保险联动的社会消防服务机制。对火灾危险性较大、人员密集的公众聚集场所强制实施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要依据有关条款,对投保的场所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核定保费,接受单位投保。实现消防部门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时监控,对辖区内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发生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接入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实施入网管理,2008年前覆盖率达到100%。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⒐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2007年建制镇消防规划编制完成40%,2008年建制镇消防规划全部完成。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城市道路及给水管道新、改、扩建同步进行,达到国家标准。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抓紧建成公安消防大队、中队营房,并按标准配备消防车辆、装备,确保2006年8月份投入执勤。2007年完成巴彦淖尔市消防指挥中心立项、选址工作,200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⒑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要按照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要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苏木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2006年,50%以上的社区和农村、牧区建立义务消防队,2007年达到80%,2008年全部完成。2007年完成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八一工业园区部分)新建消防队站选址工作,2008年10月底前完成队站建设工作。
⒒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队在各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06年底前,消防部队要向社会做出开展社会救援承诺,并加强适应性训练。2007年底前,全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建成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并投入使用。
⒓增加消防经费投入,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地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各地政府要将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技术装备建设等投入的资金及消防业务经费纳入预算,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武警内蒙古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武警内蒙古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开支标准(试行)>的通知》精神,实现各级消防业务经费预算财政单列和按标准供应的目标,并按《标准要求》,2006年起逐年按不低于核定标准的20%递增,五年即到2010年达到国家标准。要积极落实消防专项经费。
各地政府必须及时更新达到服役年限的消防车辆。2006年全市新购7辆消防车。2007-2008年,除更新退役消防车辆外,要选配抢险救援车、大功率泵浦车、压缩空气泡沫车、排烟照明车,力争95%以上执勤中队达到国家标准。2006年要完成防护服、空气呼吸器、头盔、手套、战斗靴、防寒面罩等主要防护装备配置任务,并达到现行标准备份要求(2006年起,空呼器气瓶备份要求旗县三年内达到标准要求、城市中队两年内达到标准要求),并选配部分侦检、防护、救生、破拆等特勤装备;2007-2008年完成全部11个品种个人防护装备配备任务,所属特勤中队、普通中队特勤班完成特种防护装备配备任务,力争特勤中队达到国家标准,普通中队达到新标准。各地要制定通讯调度指挥建设规划,2006年底前完成执勤中队通讯指挥建设,配足通讯器材。2007-2008年各地要建立灭火救援现场图像、数据传输调度指挥系统,以适应复杂情况下灭火、救援通讯指挥需求。2006年市消防支队要配齐消防监督主要检测设备,5全市0%大队配齐消防监督主要检测设备;2007年-2008年各旗县区大队要配齐消防监督检查和火场勘查仪器。
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地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加快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全市所有消防队站全部面向社会开放;2007年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并达到“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标准;2008年要全部达到公安部消防局队站开放标准,并建成消防宣传教育基地。2006年,市消防支队支队配备消防宣传器材装备,各地消防大队和执勤中队配齐数码摄像、照相器材。2006年配备消防宣传演示车。
⒕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从2006年起,对全市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员、建(构)筑物消防员、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实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从业制度。2006年底前,所有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要轮训一遍,并持证上岗。
⒖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⒗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地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2006年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
⒘切实建立火灾隐患整治的长效机制、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⑴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时,要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快城乡消防规划、消防供水、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⑵各地公安机关要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负责制,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及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外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做好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工作。
⑶各级建设、规划部门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划意见,牵头组织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消防部门要对编制消防专项规划进行专业指导。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城镇新建、扩建地区、旧城区改造及开发区的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等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单位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工商、文体、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许可证明。
⑷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⑸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文体、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许可证明,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对于擅自投入使用的,消防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各相关行政管理单位也要依据法律、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对该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⑹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⑻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⑼文体、工商、建设、教育、旅游等部门要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督促本系统管理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并做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消防部门要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好监督抽查、指导整改工作。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存在严重火灾隐患,需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行政处罚的单位,消防部门应函告文体、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吊销其各种行政许可证明。
⑽广电部门要利用所属各种媒体,义务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对日常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每次专项治理,通过公告、通告、新闻稿件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关注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
⒙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全市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⒚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⒛各地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苏木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每年进行检查考评。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1、各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2、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