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锡署发〔2006〕4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十一五”期间,全盟开发城镇就业岗位20万个;城镇新增就业5万人以上,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万人以上;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5万人以上;培训城镇各类失业人员5万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5.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重点抓好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积极扶持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增强就业稳定性;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在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同时,改善农村牧区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下大力气抓好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完善企业裁员调控机制,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逐步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就业问题。综合经济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鼓励和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明确增加就业的具体措施。
(一)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盟内各类项目在规划论证时,必须有岗位设置和工人培训规划。所建项目要优先安置本地区劳动力就业,特别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中一般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或转移就业农牧民人数不得少于安置总数的50%。各类企业都要按要求落实空岗报告制度和用工登记备案制度。
(二)大力发展服务业。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我盟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拓展草原旅游、商贸餐饮、交通物流、房地产等重点行业的就业岗位。结合社区建设,大力开发保洁、绿化、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物业管理、商品快递、托幼护老等公益性岗位,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三)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全力扶持个体、私营、外资、股份合作等非公有制经济和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努力开发和增加就业岗位。
(四)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合理调整农村牧区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牧区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各地要把推进城镇化作为加快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五)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实施有计划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引导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升劳务输出质量,打造劳务输出品牌。充分发挥各类驻外办事机构的作用,多方收集和发布用工信息,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信息服务。
(六)鼓励劳动者灵活就业。把从事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派遣就业、季节性就业、弹性工作等多种灵活就业形式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提供服务。认真落实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政策。
?三、积极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破产需安置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求职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求职的农村牧区劳动者,免费发放《失业就业登记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失业就业登记证》由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发放。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持《失业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进城农牧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各地在编制城镇规划时,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认真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自发组织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规模适当扩大贷款额度,每人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暴利项目除外),经备案后,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失业就业登记证》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盟级财政承担10%,旗县级财政承担15%),展期不贴息。
?各地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要按规定比例安排应承担的担保基金及各项补贴资金。依照《关于对〈锡林郭勒盟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锡劳社发〔2005〕21号),各地要按照当地有资格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人员总数10%的比例,建立不少于人均1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扩大担保基金规模。积极协调当地金融部门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采取集中行政审批服务等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并为下岗失业人员减免评估、抵押登记和公证等相关项目收费。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按自治区和我盟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 “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或社会筹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 各地应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直、区直和盟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将辖区内中直、区直和盟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享受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发证机关要将已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证件编号、发证时间等信息登记上网,以便监督查询。《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凡逾期未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废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接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合并使用,在全区范围内适用。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和骗取国家资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个人,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依法严肃处理。发证机关不严格把关、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2006年1月1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四、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一)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市场。统筹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管理,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同时,积极研究解决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进一步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牧区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保障进城农牧民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各级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职能的工作机构要做好本地区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盟本级在加强现有驻外劳务输出管理机构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区域范围,提高开拓盟外劳动力市场能力,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落实。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将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工作。
(二)逐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力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和认定条件另行规定。
(三)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投入,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完善功能,提升服务质量。盟本级要建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备、优质高效的服务场所。条件具备的街道社区要建立固定的就业服务场所,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四)加强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所在地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他苏木乡镇在相应工作机构增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牌子,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嘎查(村)民委员会或其它基层组织中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或劳务输出联络员),旗县财政根据工作任务落实适当经费。依托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加强本辖区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并在转移就业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加快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和鼓励创建信用社区。力争3年内完成城镇充分就业社区建设。总结部分地区创建信用社区的经验,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劳动力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提高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盟级要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监测系统,实现与自治区、旗县和街道社区劳动力市场联网。各级政府应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就业登记证》的人员,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把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引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和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二)大力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提高转移就业能力。结合国家实施“阳光工程”、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和我盟“农村牧区青年创业行动”培训项目,整合项目资金,开展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的转移就业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实现农村牧区劳动力具备就业技能后转移。有关被征地农牧民和生态建设移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并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
(三)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建立全盟创业培训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各地都要制定创业培训计划,积极培养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经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者,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取消反担保,做好后续服务,并按其成功创业人数,按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加强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和盟民族技工学校建设。积极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于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以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持有《失业就业登记证》的人员发生的鉴定费用,可适当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和认定条件另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JP〗
六、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管理
(一)加强失业调控和统计工作。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相应预案和应对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盟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盟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加强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在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加强企业裁员工作的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大规模裁减人员必须制定裁员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大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中型企业3%的,必须事前向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对违反规定随意裁减人员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进行相应处罚。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和地区分割。每年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介绍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工和职业介绍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
七、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应接受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管理,定期报告就业状况。上述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为其内部退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应为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保费之和的1/3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八、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继续实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层层分解,并纳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各地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有所增加。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促进再就业的支出。盟旗两级财政应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需要,结合上级财政补贴额度进行相应的匹配。对不按规定匹配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地区,视情况减少其补助。此外,盟旗两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发挥社会各界在参与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宣传动员和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四)上述有关扶持政策2006年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各旗县市区、盟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