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6〕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等八部门组织制定的《乌海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乌海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国家七部委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183号)要求,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确保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国家七部委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按照我市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对水源地要认真组织排查工作,在水源地严禁建设有污染的项目,已审批立项的企业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化工等污染企业,要采取关停或者搬迁措施;对已划定的乌达黄河沿岸2.6平方公里、海南地区12平方公里一级水源地保护区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逐步清理一级水源地所有违规的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项目;对划定为二级水源地内的所有排污企业,要在2006年9月底前按期完成烟(粉)尘、工业废水限期治理任务,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超标排污的企业必须责令停产整顿或者予以关闭。
2、各区、各部门要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沿黄排污企业和使用、产生危险化学品企业。对海吉氯碱化工、君正化工、乌海化工、华西焦化、金厦化工、乌达发电、恒昌化工、蒙飞化工、金川啤酒等沿黄排污企业必须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控)设施,实现工业废水达标后综合利用或回用,严禁向黄河排放工业废水;海勃湾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即将运行的乌达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标运行,并积极探索中水回用和综合利用项目,减少生活废水排放量,减轻对黄河水质的污染。海南工业园区和乌达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加快进度,按期完成建设;海南万晨焦化、纪元化工等其它产生工业废水的排污企业,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和应急事故处理池,提高工业废水的循环利用率,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在2006年7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责令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要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针对海吉氯碱化工、乌海化工、君正化工、泰达制钠厂、兰亚化工和其它以氯气等有害气体为原料的化工企业污染工段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要认真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适应应急需要,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要认真检查各类化工企业废水池、蓄水池、沉淀池是否存在易引发溃坝,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问题,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区及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对三个工业园区内各类在建、已建项目和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煤焦化工、氯碱化工、炼铁、冶炼、高载能矿热炉、泡花碱、腐植酸钠、20万吨以上焦化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已投入生产,但无环保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化工、炼铁、冶炼、水泥、高载能矿热炉、焦化、造纸、公路(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等行业,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清理整顿其它违法排污企业
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33号要求,市发改委、市经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我市的主体行业尽快制定准入条件。同时,全面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步伐,坚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白灰、泡花碱、炼铁、腐植酸钠、耐火砖、二水钙等小化工、小建材企业制定限期关停计划和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区政府要认真对上述生产企业开展调查摸底、清理整顿工作,属于违法排污企业的该取缔的必须取缔,该关停的必须关停,为上大项目提供环境容量;对新上工业项目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且必须进入工业园区,达到环保要求和产量规模,推进产业调整和升级,保护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园区排污企业的监管,逐步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工业园区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十一五期间全市第一批污染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6〕14号)文件要求,为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现有的电力企业和列入市政府限期治理的企业,要尽快组织制定治理方案,确保治理资金落实到位、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治理效果落实到位,按时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进行部署,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各领导小组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都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工作重点,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市发改委、经委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电力管理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调机制、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
各区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原则每个区不少于1个挂牌督办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区政府要通过随机抽查、明查暗访、媒体曝光等方式,加强现场督查工作。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和其它违法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1、各区政府要将专项行动列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宣传计划,将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作为重要推动手段广泛宣传,营造强大声势,震慑环境违法行为。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2、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
3、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区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主要领导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督察信息上报工作,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三是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每月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31日―6月15日)
各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15日―10月31日)
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
各区要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和其它违法排污企业清理整顿情况分别于7月10日、8月10日、9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志民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魏艾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雪峰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刘继高 海勃湾区政府副区长
许宏然 乌达区政府副区长
李和平 海南区政府副区长
檀青山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翟文和 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侯竹林 市监察局副局长
魏 源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瑞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吴智利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平均 乌海电业局副局长
王培龙 海勃湾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刘 魁 乌达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李海宝 海南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胡雪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齐哈申、市环保局助理调研员甄波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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