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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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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字〔2006〕161号  2006年5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为逐步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保持社会稳定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切实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严肃性。今后,各地一律不得擅自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自行出台津贴、补贴政策。
  二、各地自行出台的地方性补贴,不得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三、各地因擅自出台地方性补贴政策,造成同一地区退休人员待遇不平衡矛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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