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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关于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规定

巴彦淖尔市关于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规定

巴彦淖尔市关于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和《关于完善城镇体系推进城镇发展的意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规定》精神,根据巴彦淖尔市委、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城镇发展布局

  (一)以包兰线、丹(东)―――拉(萨)高速公路、110国道为主轴线,以固察线、五原至甘其毛道口岸和临赛线为三条次级轴线,全市形成以“一主三次”为框架,以临河区为中心,以旗县所在地为“增长极”,以重点镇(包括少量工业新镇)为纽带的城镇网络体系,主动融入呼―――包―――银―――兰经济发展带,承接呼、包、鄂“金三角”的辐射。


  (二)重点发展区域中心城市,依托现临河区、陕坝镇和东部工业园区构筑“一市三区”大城市框架。东部工业园区首先培植产业,达到一定经济总量和人口规模后设立工业新区;陕坝镇从现在起按市辖区进行规划建设,条件成熟时撤镇设区;当前重点建设20平方公里城市新区,力争用2―3年时间使新区形成规模。2010年建成拥有50万人口、市区面积50平方公里的区域中心城市,形成“一市三区”大城市框架。2015年城市人口达到70万人,市区面积达到70平方公里,步入大城市行列。


  (三)各旗县所在地依托产业支撑,突出差异特色,加快发展。其中,乌拉山镇承接包头辐射,2010年达到县级市规模,撤旗设市;陕坝镇2010年达到设区标准,撤旗设区;乌拉特中旗和乌拉特后旗加大向上争取移民扩镇力度,增加城市人口。


  (四)结合现状,确定狼山镇、巴音花镇为近期发展重点镇。围绕产业发展和临河、乌拉特、金泉、青山、沙海等工业基地建设,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服务、商务金融、休闲居住等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相应的重点工业新镇。


  二、产业支撑

  (五)把发展城镇产业、做大做强城镇经济作为推进城镇化的关键来抓,使城镇化发展建立在坚实的产业基础之上。重点建设临河化学工业高新技术园区、乌拉特五金冶化工业基地、金泉煤化工有色工业基地和沙海煤化工有色工业基地四个重化工基地和杭锦后旗河套食品工业园区、磴口蒙牛科技工业园区两个园区。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引导工业项目和企业向园区集中,形成“建设一处基地、带动一系列产业、形成一座新兴工业城市”的城镇化格局。以大项目的突破、大园区的建设和大产业的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


  (六)以产业支撑促进“一市三区”大城市框架的迅速形成。临河要加大工业园区产业培植力度,做好规划、布局,为未来设区奠定坚实基础;陕坝镇精心打造河套食品工业园区,不断壮大城镇经济实力,实现2010年设区目标;中心城市新区以金融、商务、信息以及房地产开发等为支撑,在2―3年内成规模、上水平。


  三、城镇规划

  (七)高度集中城市规划管理权。由市规划局统一行使全市城镇规划管理权,不得越级行使规划管理权。临河区各种市政、园林绿化以及环卫设施和地下管线等由市规划局统一规划,以保持规划管理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城市(镇)规划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规划执法力度,确保各项规划的有效落实。


  (八)市、旗县都要建立建设项目专家审核和集体审批制度,增强项目审批的科学性和决策的民主性。对已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都要向社会公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撤乡并镇,尽快完成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和集镇总体规划修编。


  (十)市、旗县两级人民政府都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城市(镇)规划编制和管理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城市(镇)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一)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改造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对处在城市重要节点和重要地段需要改造的建筑,要按照规划要求限期开发改造。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开发改造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开发,否则,没有开工的项目审批手续作废,已经开工的项目,未开发部分重新审批给其它开发企业,尽快完成开发。严禁任何单位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搞集资建房。严格控制城镇规划区内新翻扩建平房,对农民新建住宅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批。


  四、城镇建设用地

  (十二)加强建设用地宏观调控。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全市范围内总量调控,重点保障城镇建设用地,全市向临河倾斜,临河向新区倾斜。


  (十三)全面推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一次性收储;暂无条件的,可先一次性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根据建设需要,分批次征收储备。允许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运作、企业参与”的方式进行土地收储。


  (十四)认真做好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采取就业、住房、子女入学等多种途径,积极为失地农民改善生活创造条件。


  (十五)建立切实可行的土地置换和调整机制,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其原有宅基地可按照一定比例折算成城镇建设用地,置换到城镇,降低农民进城的成本。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未利用的土地和废弃地进行建设的,在规费的收取上均执行下限标准。


(十六)对城镇建成区内闲置土地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依法收归政府。临河新区闲置土地清理,结合土地收储,一步到位。


  五、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十七)各级城建部门要制定“十一五”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临河区重点加强城市交通、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区的全面配套建设。旗县围绕亚行贷款项目的实施,全面提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十八)按照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组织引导科技力量开展建筑实用技术的研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建筑水平和质量。


  (十九)鼓励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和高层住宅实现分质供水;有计划地在新建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中推行供热分户计量。实施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实现中水利用。


  (二十)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搞好国、省道与城市出入口连接线建设,特别是丹拉高速在我市境内的城镇支线工程建设。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力争“十一五”末完成套区“村村通油路”工程。


  (二十一)电力部门要做出临河城区电力输配网线的改造年度计划,到2010年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及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范围内的电力输配网线力争全部进入地下。中心城市新区电力输配网线与道路建设同步建设,一并转入地下。


  (二十二)教育、卫生、文体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城镇化发展目标和城镇建设规划,加快相应设施的建设步伐。市教育、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完成新区河套大学、中学以及综合医院的搬迁建设任务。

  六、城镇建设资金

  (二十三)围绕经营城市和城市建设投融资,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的政府信用平台和投融资平台。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投公司)是中心城市经营和投融资的主体,代表政府通过对土地等城市国有资产、资源进行经营,对供气、供热等经营性项目进行市场化运作,争取城市建设金融贷款等途径,扩大筹资渠道。市土地收储中心代表政府行使土地收储、出让、报批等管理职能。各旗县都要结合各自实际,组建相应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和土地收储机构。通过经营城市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


  (二十四)做好项目融资和资金争取工作。不断完善和优化城市建设项目,扩大项目融资和招商引资成效。发改、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土地、林业、电力等部门都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城建项目的策划,立项报批和资金争取工作。凡是城乡都可以安排的,要优先安排到城镇。近期重点做好高速公路支线工程、城区水系工程、电力线路下地、水污染治理等项目的争取工作。


  (二十五)建立城市建设专项基金制度,加大财政对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各种城建规费要足额征收,并按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城镇土地出让、转让的净收益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80%以上用于土地收储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临河城市新区收取的各种规费和土地出让金要全部用于新区建设。并要设立管理委员会和相应职能机构,对新区规划、建设、经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上各类资金要统筹作为城建专项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储存,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建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市政公用事业发展

  (二十六)做好市政公用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重点加强城市交通、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培植。本着“公交优先”的原则,提高城镇公交整体运营水平。全面提升城镇垃圾、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城镇环境质量。


  (二十七)建立科学合理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市工商、物价部门要会同市建委按照“平均成本(包括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调整和确定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基准价,并确定一定的浮动范围。市政公用事业的回报率应高于同期银行利率。


  (二十八)积极探索和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特许经营制度,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水平。今后新建的城镇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要以特许经营的方式,让民间资本成为投资主体。建立特许经营合同评估和公示制度。由市建委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成立特许经营评估委员会,具体负责特许经营的评估工作。各旗县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须报市特许经营评估委员会通过后方可正式签署。签署后的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十九)大力推进国有市政公用企业改革。改革的重点放在产权制度的变革上,主要是推行股份制改造。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资产重组和产权改革。


  (三十)按照“政务公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改革的力度,对事业单位行使政府职能的要全部收回;对事业单位从事企业行为的,要有效剥离,经过3―5年的过渡,全部推向市场。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放在市政、环卫和园林部门。


  (三十一)创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要全部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建成后要公开招标选择专业单位经营管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要根据业务量确定政府投资经费,公开面向社会选择承包单位,实行市场化运作,以降低和有效利用政府投入的资金。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要实行严格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按市场化方式组织建设和经营。


  八、城镇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三十二)在全市城镇范围内实施“城镇绿化攻坚战役”,利用3年的时间,建成高标准的城防林工程和城镇绿化体系,临河城市绿化覆盖率超过30%,旗县所在地达到25%。到2010年临河区建成自治区级园林城市,力争达到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杭锦后旗、磴口、五原、乌拉特前旗达到自治区级园林城市标准。


  (三十三)全面启动旗县所在地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陕坝镇、巴彦高勒镇、隆兴昌镇、乌拉山镇要在2007年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巴音宝力格镇、海流图镇要在2010年以前建成并投入运行。各城镇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国家二级标准,饮用水的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三十四)结合河套灌区河道交错、渠网密布、可用水资源丰富的特点,各地在城镇化建设中要因地制宜地搞好城镇水系建设,以达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的双重功效。临河城区要充分保护和利用黄河、总干渠、永济渠、永刚渠、北边渠等水系资源和镜湖、青春湖、章嘉庙海子、黄河等周边湿地资源,规划、实施好城镇水系建设。并围绕新区建设,启动新区水系工程。


  九、保障机制

  (三十五)实行以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在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均可根据个人意愿在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大中专毕业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愿意到城镇就业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可在当地城镇登记落户;凡到城镇投资开发、经商办厂的人员,可以在当地城镇办理落户;凡在城镇购房居住的,可凭房屋产权证办理其本人和直系亲属的落户手续。


  城镇及周边属于“村改居”的“城中村”、“城边村”,改造居民可整体转为城镇居民。


  城镇户籍管理部门对按照规定正常办理落户手续的人员,要热情服务,简化程序。除户口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十六)教育部门要把进城农民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统一纳入城镇教育规划当中,不得另收费用,保证方便入学。对取得城镇户口的进城人员,必须保证其子女就近入学,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三十七)进入城镇落户的农牧民,可保留其原有承包土地和草场的经营权,对放弃土地、草场承包权的农牧民,收回土地的集体组织和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其土地收益和投资综合折价作为补偿,统一纳入当地城镇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牧民5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收。


  (三十八)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通过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建设、控制开发利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逐步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覆盖比例。鼓励职工贷款购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临河区最高调至10万元,最长年限放宽至15年;旗县最高调至6万元,最长年限放宽至10年。


  (三十九)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高住宅售后服务整体水平。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按要求全部落实物业管理,旧小区通过整治改造,5年内逐步具备物业管理条件,并落实物业管理。


(四十)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积极探讨符合我市实际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原则上达到“拆一还一”的补偿安置水平,使每一户被拆迁人“居者有其屋”。 


  十、组织领导

  (四十一)市、旗县(区)两级都要成立推进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推进城镇化工作的决策机构,协调解决城镇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推进城镇化工作的办事机构,要具备实质性开展工作的条件,真正承担起组织协调、信息传递、统计分析等日常事务,保证领导小组各项决策的落实。以城镇化办公室为依托,建立城镇化工作信息、统计、监测、评价体系,满足推进城镇化工作整体需要。


  (四十二)构建城镇化工作全方位推进格局。市、旗县(区)各有关部门及驻市(镇)单位都要承担推进城镇化的工作职责,并根据各自实际完成具体任务,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合力。


  (四十三)切实加大城镇化工作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和宣传部门都要围绕推进城镇化,制定专项宣传计划,明确宣传主题和内容,开辟专题专栏,保证足够的版面和时间,保证采、编、播人员力量,保证宣传内容的质量和效果,在全市上下营造推进城镇化的良好氛围。


                      中共巴彦淖尔市委员会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0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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