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06〕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18号)精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严格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本级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地震局、公安局(含海勃湾分局、乌达分局、海南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含海勃湾分局、乌达分局、海南分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商务局(粮食局)、卫生局、审计局、环境保护局、广播电视局、统计局、规划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煤炭管理局、旅游局、档案史志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
盐务管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森林公安局、林木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畜牧兽医工作站、草原监督管理所(饲料牧草种子监察所)、渔政管理站、水土保持工作站、卫生监督所、价格监督检查所、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
文化(新闻出版)稽查队、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海管理局、环境监察支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安全监督站)、城建档案馆、建筑工程经济定额站、路政管理支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通行费征收稽查所、植保植检站、农牧业机械化服务管理中心(农机监理所、农机推广站、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家畜家禽改良站、水政监察支队。
上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本通知下发后,凡此前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有关文件一律同时废止。本通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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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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