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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党办发〔2006〕12号  2006年4月7日   

  加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构建和谐内蒙古,推进我区民族文化大区建设,促进农村牧区文化和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牧区文化建设,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推进“彩虹文化计划”、“边境文化长廊建设规划”、农村牧区电影“2131”工程、“草原书屋工程”、“百县千乡基层文化建设工程”及“北疆文明大通道”等重点文化工程建设,有力地推进了农村牧区文化建设,丰富和活跃了农牧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农村牧区文化建设呈现较好的发展局面。同时也要看到,农村牧区文化建设中存在着基础设施总量不足、标准较低,现有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利用,农村牧区文化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农牧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供给不足,能够使农牧民经常参与的文化活动相对贫乏,城市与农村牧区、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文化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等问题。这种状况必须引起全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十一次全委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农村牧区文化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十一次全委会精神,始终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努力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加大各级政府投入,调整资源配置,深化体制改革,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和保障农牧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调控,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牧区文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倡导科学、文明,克服愚昧、落后,促进农村牧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总体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要求,经过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律的农村牧区文化建设新格局。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文化基础设施网络健全,公共文化服务切实加强。农村牧区文化工作体制机制逐步理顺,现有文化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文化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农牧民自办文化更加活跃。文化产业较快发展,看书难、看戏难、看电影难、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等问题基本解决。农村牧区文明程度和农牧民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文化在促进农村牧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公共文化建设,保障和实现农牧民基本文化权益
  3.加强农村牧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以旗县(市、区)为龙头,以苏木乡镇为依托,以嘎查村为重点,以农牧户为对象的公共文化设施服务网络。到2010年,实现旗县(市、区)有较高标准的文化馆、图书馆,苏木乡镇有综合文化站,行政嘎查村有文化活动室。旗县(市、区)文化馆要具备综合性功能,图书馆要加强数字化建设。苏木乡镇要结合机构改革和站(所)整合,组建集图书阅读、广播影视、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站,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嘎查村文化活动室可“一室多用”,明确由一名嘎查村干部具体负责。“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要结合撤乡并镇改革,统筹规划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改善基层文化站条件。边境地区和地广人稀适宜开展流动服务的牧区苏木乡镇文化站要配备多功能流动文化车,开展灵活、多样、方便的文化服务。对经济欠发达困难地区的文化建设,自治区财政可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大力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积极发展农村牧区基层服务点,力争到2010年,全面建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中心和30%以上城市社区、苏木乡镇基层中心,形成以基层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苏木乡镇和社区综合文化站、嘎查村文化室(中心)、校园网、有线电视网等为依托,遍及城乡的文化信息资源服务网络。要依托农村牧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农村牧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以共建方式发展基层服务点。在学校布点整顿中腾出的闲置校舍,可改造为嘎查村文化活动基地。充分发挥农村牧区中小学在开展农村牧区文化活动方面的作用,提倡中小学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定时就近向农牧民群众开放,把中小学校建成宣传、文化、信息中心。
  4.深入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和农村牧区电影“2131”工程。以提高中央台和自治区台广播电视节目入户率为重点,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加大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力度。到2008年使全区20户以上的已通电嘎查村全部通广播电视,并能够看到8套电视节目。“十一五”期间,力争将我区105个调频发射台的200余部发射机及配套设备更新,并新建2座中波台、3座调频台。完善农村牧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覆盖体系,做好农村牧区接收广播电视的服务工作,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运行服务机制,确保村村通工程有效运行。适应广播电视节目专业化、对象化的改革发展趋势,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和内蒙古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设专门服务于“三农三牧”的频率和频道。继续实施农村牧区电影数字化放映“2131”工程,加大配套资金投入,丰富农村牧区电影片源。增加农村牧区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和科教影片的放映场次。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区农村牧区一嘎查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结合农村牧区城镇化进程,加强农村牧区影院的更新改造,增加固定放映点,提高影院档次。积极推广电影数字放映技术,在农村牧区逐步实现由胶片放映向数字放映的转变。
  5.推动新闻出版工作向“三农三牧”倾斜。《内蒙古日报》要加大对农村牧区和农牧业报道的份量,逐步创造条件开办农村牧区版。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内蒙古电视台要增加农村牧区节目、栏目和播出时间。各盟市党报和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把面向基层、服务“三农三牧”作为主要任务。要实施服务“三农三牧”重点出版物出版工程,重点支持服务“三农三牧”为主的出版单位,增加农牧民群众买得起、读得懂、用得上的通俗读物的品种和数量。自治区“十一五”重点出版规划中要确保三分之一的选题是面向“三农三牧”的科技实用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保健、少儿读物等。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发行网点建设,扶持建设偏远地区图书发行网点。支持服务“三农三牧”出版物出版和牧区图书发行网点建设,并对蒙文图书发行亏损进行补贴,使全区旗县级新华书店逐步延伸到建制苏木乡镇,发展流动书店,形成覆盖全区的农村牧区出版物发行网络。发展农牧民书社等农牧民自助读书组织,为农牧民群众读书提供方便。改进报刊订阅发行工作,缩短报刊发送时间,使农牧民群众及时看到报刊。
  三、繁荣农村牧区文化事业,丰富农牧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6.鼓励农村牧区题材文化产品创作。要把农村牧区题材文化产品创作纳入舞台艺术生产、电影和电视剧制作、各类书刊和音像制品出版计划,保证农村牧区题材文化产品在自治区文化产品创作的中长期规划中,特别是在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重点创作规划出品总量中占一定比例。要加大对农村牧区题材重点选题的资助力度,每年推出一批反映当代农村牧区生活、农牧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旗县级艺术表演团体除了积极创作新的剧(节)目之外,还要学演和移植一些优秀的剧(节)目,并保证每年演出农村牧区题材的文艺作品不少于本团演出节目总数的50%。全区性文艺出版评奖要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奖励反映农牧民生活的优秀文艺作品。报刊、电台、电视台对优秀农村牧区题材文艺作品,在刊发、播出、宣传评介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7.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坚持业余自愿、形式多样、健康有益、便捷长效的原则,积极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和活跃农牧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承办“中国・内蒙古国际草原文化节”的盟市,由自治区财政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补助100万元。各级政府要对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等公益文化单位除给予正常经费外,还要保障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图书馆购书经费。全区各级艺术表演团体全年下基层演出不少于4000场,每支乌兰牧骑每年下基层演出不少于100天。采取演出补贴和奖励等措施,鼓励各级艺术表演团体深入基层演出。紧密结合农牧民脱贫致富的需求,倡导他们读书用书、学文化、学技能,普及先进实用的农牧业科技知识和卫生保健常识。以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等为载体,积极引导广大农牧民群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抵制腐朽文化,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继续实施草原书屋工程,深入开展农村牧区图书联展活动,各盟市新华书店利用农闲季节和节假日,定期组织旗县(市、区)书店举办丰富多彩的图书展销、图书赶集会等活动,繁荣农村牧区书市。根据时代的特点和农牧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变化,不断充实农村牧区群众文化活动内涵,创新活动形式。
  8.着力发展农村牧区特色文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艺术研究及创编部门与基层群艺馆、文化馆、乌兰牧骑等要一同加强对农村牧区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保护和弘扬。对于秉承传统、技艺精湛的民间艺人授予“民间艺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等称号。继续深入开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命名活动。对农村牧区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和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命名机制。积极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民间艺术、民俗表演及民俗旅游项目。实施自治区特色文化品牌战略,培育一批文化名镇、名村、名园、名人、名品。
  9.继续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积极探索“三下乡”活动的长效机制。对重要项目和产品采取财政补贴,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直接送到农村牧区。充分发挥流动文化车、文化小分队的作用,使“三下乡”活动小型化、经常化,努力做到灵活多样、行之有效。鼓励和组织各级专业文化工作者到农村牧区辅导群众文化活动。
  四、创新文化建设体制和机制,增强农村牧区文化发展活力
  10.加快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要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原则,深化旗县(市、区)文化馆、图书馆在劳动、人事、分配等方面的内部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旗县文化馆、图书馆、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的用途;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文化机构要面向农村牧区,面向基层群众,制订年度农村牧区公益性文化项目实施计划,明确服务规范,改进服务方式,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加强对农村牧区文化骨干和文化中心户的免费培训辅导,扶持发展民办文化。
  11.稳步推动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根据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推动基层国有艺术团体、电影公司、电影院等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3年财政税收、社会保障、劳动人事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艺术团体以各种形式和企业合作。鼓励电影公司、电影院以“院线制”形式、新华书店以连锁经营形式,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文化资源整合,提高经营能力。
  12.探索农村牧区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新机制新办法。统筹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科技、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综合利用,努力做到相关设施能够共建共享,着力解决农村牧区文化设施分散、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对电影院、剧院等设施,在确保其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其进入大型文化企业集团,也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采取公办民营、公开招标、委托经营的方式,更好地提供文化服务。机关、学校内部的文化设施,有条件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农牧民群众开放。
  五、繁荣农村牧区文化市场,促进农村牧区文化产业发展
  13.鼓励发展农村牧区民办文化。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牧民自办文化,开展各种面向农村牧区、面向农牧民的文化经营活动,使农牧民群众成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主体。积极扶持热心文化公益事业的农牧户组建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文化室、图书室等,允许其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支持农牧民群众自筹资金、自己组织、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兴办农牧民书社、个体放映队等,大力扶持民间职业剧团和农村牧区业余剧团、演出队的发展。引导文化专业户相互联合,进行市场化运作,逐步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扶持以公司加农户、专业加工户等形式,从事农村牧区特色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服务,促进农村牧区文化产业发展。有关行政部门要简化对农村牧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登记审核程序,在土地使用、信贷、行业政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要通过免费培训农村牧区文化骨干、提供文化交流项目、组织文艺汇演等多种方式,引导、扶持和推动农牧民自办文化的繁荣发展。将自办文化从业人员纳入岗位考核和业务评估体系,专业技术水平达到相应程度的自办图书馆、民办剧团及从业人员,可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定。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农村牧区文化产业格局。
  14.加强对拓宽农村牧区文化市场的政策调控。按照普遍服务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出版物发行、电影放映、文艺表演、网络服务等领域,积极开发农村牧区文化市场。重点推动面向大众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农村牧区。通过各种有效的调控,把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广大农牧民群众享有更加充分、质优价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对面向基层、面向大众、群众喜闻乐见的项目要降低市场准入条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优先审批,优先办理。
  15.规范农村牧区文化市场。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大力加强农村牧区文化市场管理,营造扶持健康文化、抵制腐朽文化的社会环境。对于无照经营、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展销“高定价、低折扣”图书等损害农牧民利益、扰乱出版物市场的违法活动,要坚决取缔,严肃查处。加强对农村牧区中小学教材、教辅等教学用书和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教材市场的管理,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各类教材教辅,扰乱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秩序。加强和充实旗县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充分发挥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监管作用,健全农村文化市场管理体系,加强执法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各旗县(市、区)财政每年保证文化市场管理经费,并提供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以确保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需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深入开展“扫黄、打非”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取缔无证经营。重点加强对演出娱乐、电影放映、出版物印刷和销售、网吧等方面管理,坚决打击传播色情、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确保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加强对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16.形成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强大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自治区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晋升考核指标,确保农村牧区文化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把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纳入对盟市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目标,列入创建文化先进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相关评价体系。把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纳入自治区及盟市各直属机关扶贫计划,建立和完善中心城市对农村牧区的文化援助机制,支援农村牧区文化建设。要建立健全基层文化单位的评价机制,将服务农村牧区、服务农牧民情况作为文化单位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农村牧区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密切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牧区文化工作。宣传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研究制订农村牧区文化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各级群众团体要努力发挥在农村牧区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订、完善有关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并加强对有关法规的实施情况及重点文化工程进展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17.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统筹规划,加大对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牧区的范围,不断提高用于苏木乡镇和嘎查村文化建设的比例。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出台的《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经济政策》(内政发〔2003〕62号)精神,特别是要切实落实各项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为农村牧区文化发展提供宽松环境。“十一五”期间,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十一五”规划,逐步增加建设民族文化大区专项资金,促进自治区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捐助农村牧区文化站(室)、图书室等农村牧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牧区公益性文化实体和文化活动。动员城市单位和居民以各种方式捐赠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和农牧民群众需要的图书杂志、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可由捐助者直接交付农村牧区,也可由民政部门、人民团体和有关民间组织负责组织发送。鼓励权利人许可基层文化单位无偿使用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或国家机关向农村牧区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8.加强文化队伍建设,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提供人才保证。要在苏木乡镇改革中保留必要的文化站工作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发展专兼职结合的农村牧区文化队伍,逐步提高基层文化队伍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牧区文化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专业艺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农村牧区文化队伍的教育培训。在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服务计划”中增加农村牧区文化服务的内容,鼓励应届大学毕业生深入农村牧区从事文化信息传播、活动组织、人员培训等活动。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因增加农村牧区文化服务内容而增加经费等问题,确保农村牧区文化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积极培养农牧民文化骨干,充分发挥民间艺人、文化能人在活跃农村牧区文化生活、传承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方面的作用,巩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注意发挥农村牧区文化经纪人的作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牧区文化单位和基层文化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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