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内政字〔2006〕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根据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旗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迅速行动,开展调查摸底,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启动顺利,运转规范。市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具体工作,确保2006年4月底前在全市建立起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认真落实低保资金。各地区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50%由上级拨付,50%由各地匹配。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三、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制度。各地区要统筹安排,明确责任,落实经费,配备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请各地区、市直有关部门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6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民政局、财政局。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搜索更多相关主题的帖子:
赤峰市 内蒙古自治区 牧区 农村 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