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兴署字〔2006〕10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5〕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今后几年,我盟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然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
二、加大劳务输出力度。要把劳务输出作为一项开发就业岗位和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切实抓紧抓好。在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建立劳务输出基地的同时,注重培养一批素质较高的劳务输出经纪人队伍,实施有计划、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要发挥驻外办事机构和区外谋职锻炼干部的作用,多方为我盟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信息服务。要继续强化劳务输出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盟、旗县市、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劳务输出组织管理和服务体系。
三、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通过职介补贴、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措施,不断提高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稳定性。具体实施办法根据相关政策措施,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
四、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援助工作。对零就业家庭要做到随出现随援助,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可采取个人先缴后补的办法抓紧落实。力求多渠道、多形式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和再就业。
五、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要充分发挥社区就业的平台作用,以社区就业促进社会就业,确保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切实取得成效。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落实编制,确保人员和业务经费到位。同时,要推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业绩考核、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切实抓好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六、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管理。《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绿卡,在全盟范围内适用。要继续推行《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制度,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流和协查制度,对提供政策扶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使《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兴安盟行政公署
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