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发〔2006〕1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我市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抓好落实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纳入经常性、制度性轨道,保证中小学校舍维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按照现行体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根据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二、实施范围、保障项目、经费核拨标准、资金来源及供给原则
(一)实施范围:
各旗县区(含旗县所在地学校,不含市辖区所在地学校,下同)所辖镇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市及各旗县区所属特殊教育学校。
根据招生政策,在我市农村招收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生的市直属民族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精神,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优质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二)保障项目:
1、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按规定的标准核拨公用经费。
2、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家庭贫困学生和特殊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3、对纳入实施范围的中小学校核拨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4、对市直属民族学校在我市农村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自治民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三)保障经费核拨标准:
1、免杂费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旗(县)镇150元,农村12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旗(县)镇190元,农村160元;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年190元。
2、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每生每学年:小学生70元,初中生140元,特殊教育学生70元。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对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住宿费改为补助生活费,我市采取分年度、按比例增长方式实施。2006年补助标准确定为:小学每生每年180元,初中每生每年240元。2010年达到小学每生每年300元,初中每生每年450元标准。
4、公用经费标准。每生每年:小学生110元,初中生130元,特殊教育学生130元。
5、校舍维修改造经费。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旗县区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四)资金保障:
实行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每年所需资金实行以中央财政为主,市财政和旗县区财政适当负担的供给原则。
1、免杂费和公用经费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我市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按有关政策规定,教科书由自治区统一组织政府采购,直接发送到学校和学生,经费不下拨。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市和旗县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确定为5:5。其中托县财政状况较好,所需资金全额由县财政负担。
4、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
5、市直属民族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在我市农村招收的义务教育阶段自治民族学生免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以及扶持民办学校所需经费,由我市另行安排。
三、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统筹安排,全面推进,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落实分担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市、旗县区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应承担的经费,确保中央、市、旗县区各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专项经费,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在这次改革以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撤出或减少,继续用于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旗县区预算管理,实行“校财局管”。已经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旗县区,应将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纳入旗县区级教育部门预算,严格按照统一性、完整性和公平性的原则和规范的程序编制预算。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后,农村中小学各项经费都要纳入旗县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进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
(二)加强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的超编教职工,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推进城市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进教科书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市和旗县区教育部门要配合宣传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招贴画、《致广大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