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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地方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费预算列支工作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地方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费预算列支工作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地方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费预算列支工作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6〕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提高全盟救灾应急能力,确保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2006年度地方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费预算列支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01〕16号)及《锡林郭勒盟抗灾救灾应急预案》(锡署办发〔2003〕86号)的有关要求,2006年我盟地方财政列支自然灾害救济费预算任务为505万元,其中:盟财政列支80万元、旗县市(区)财政列支425万元(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原则,确保自然灾害救济费足额及时到位,并纳入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各地必须根据救灾救济工作时段,及时安排使用地方自然灾害救济费,春荒期间安排使用30%,发生新灾时要安排使用30%,冬令期间安排使用30%,其余10%用于救灾网络建设、查灾核灾等方面。
三、今年我盟将根据各地自然灾害救济费安排使用情况下拨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对不按要求安排使用自然灾害救济费的地区,不予补助。
四、进一步强化救灾资金管理,规范发放程序,健全财务监管制度,努力提高使用效益。在救灾款的使用上要继续向重灾区的重点救济户倾斜,定期组织审计、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坚持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的救济形式,确保有限的救灾款物发放到最需要救济的灾民手中。
附:2005年地方自然灾害救济费预算列支任务表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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