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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阿署发〔2005〕51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盟直各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中编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4〕35号)精神,从源头加强我盟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我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全面履行职责,切实把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努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提高,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帮助和扶持产品质量长期稳定,监督抽查连续合格、信誉度好、知名度高的名优企业;关闭和淘汰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使食品生产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力争不发生重特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工作重点
  (一)深入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相关部门在发证、照前,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获取证、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组织生产。
  2、对列入国家食品生产许可发证的食品,必需坚持“严”字当头,严格标准、严格审查、严格检验、严格监管、宁缺毋滥。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发证质量。
  3、加强获证、照企业的监督工作。对获证、照企业实行巡查、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执法检查等监管制度,确保获证、照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4、加大无证、照企业的查处力度。无证、照查处工作是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基本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的企业要责令改正、限期获取相关证、照;对长期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产品质量屡次检验不合格,特别是生产假冒伪劣、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原料、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的企业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快实施区域监管责任制,切实从源头把好质量关
  1、各旗人民政府要综合本行政辖区的产业经济分布,以苏木(镇)、社区为基本单位,层层逐级签订区域监管责任状,由专人、专职负责对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实施巡查、回访等监管措施,确保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到位。
  2、各旗质监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2005年年底以前完成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全部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以政府名义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小作坊、前店后厂式的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状,食品生产企业要对食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要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质量状况、人员素质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促进各类企业加快发展。
  4、要按照区域监管责任状的有关规定,每半年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责任区、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并进行奖惩。
  (三)切实加大对小作坊的监管力度,确保对小作坊的监管到位
  1、结合区域监管责任制,重点对小作坊全部调查摸底,建立企业质量档案。
  2、对处于农村、牧区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苏木镇,从事与原材料产地密切相连,直接关系农牧民增产增收,具有地方特色,其产品仅供当地群众生活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以货易货、来料加工方式生产经营的企业,在严格监管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允许其在规定的区域内销售,但企业要对进厂原材料和出厂产品进行登记造册,并向质量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3、加大帮扶促进力度。积极鼓励小作坊走联营作大的发展道路,每个行业帮扶一到几个龙头企业,并帮助小作坊与其合作。小作坊之间互相合作,建立联合检测检验平台,切实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销售。
  4、加大对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对长期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产品质量屡次检验不合格的小作坊,特别是生产假冒伪劣、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原料、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的,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以及冒用QS标志的小作坊,工商和卫生部门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并依法严惩,确保监管到位。
  (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企业法人的第一责任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监督和服务相结合,一是帮助和指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进行质量法律法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及质量管理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二是帮助和指导企业不断健全和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化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不断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三是加大监管惩戒力度,促进企业落实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五)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和执法打假力度
  1、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特别是对安全指标不合格企业坚决实施停产整顿,在恢复生产时实施加严检验,经检验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吊销相关证照。
  2、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一经发现,一律吊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要载入企业档案,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具体措施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
  (一)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各旗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和整治工作,统一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全面整顿,进一步组织协调好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配合,尤其要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决不能充当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监管,要严格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放“营业执照”前的审查和无“营业执照”的查处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放“卫生许可证”前的场所卫生条件、卫生保护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审查和无证查处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监管工作。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好各项职能,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百千万行动”。各部门要以农牧区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以农牧区和儿童食品为重点产品,选定百区(各旗城乡结合部)千点(苏木、镇加工点)万户(小作坊和黑窝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四)加强基础执法队伍建设。基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是基础和重点,关系着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能否落到实处,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加快食品质量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结合抓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和监管信用档案。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卫生、农牧业等部门加强沟通,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六)对各类证照齐全产品质量合格稳定的食品生产企业,各旗人民政府和质量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对其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公告,引导消费,增强百姓消费信心,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形成人人关心和重视食品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各旗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好监管职责。积极完成当地政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质监、农牧、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加强配合,及时沟通、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整体实效。各部门要建立向当地政府报告制度,每半年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状况、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情况,当地农产品农药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情况。积极向当地政府提出工作上的合理化建议。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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