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乌党发〔2007〕16号
乌兰察布市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2007年5月14日)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自治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全民重视环保的社会氛围,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一)正确认识当前的环境保护形势。“十五”以来,市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市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控制,生态保护和建设进一步加强,自然生态恶化的状况得到遏制。但是,环境形势严峻的总体状况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产业结构单一,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导致的结构性污染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呈上升趋势,水污染隐患增大,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同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环境监测、环境综合评估能力不足,布局性环境风险和结构性环境隐患正在凸显,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环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因素。?
(二)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阶段,也是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环境状况根本好转的关键时期,面对资源匮乏,环境压力增大的严峻挑战,必须充分认识到以环境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迫切要求,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环境保护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努力实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全面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和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建设生态市为载体,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为目标,以创新环保体制为动力,以“不欠新帐、多还旧帐”为原则,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为重要手段,通过环境建设优化产业结构、优化建设布局、优化人居环境,实现由“环境换取增长”向“环境优化增长”转变,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一起抓,产业升级与环境友好一起提升,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一起考核,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一起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把环境保护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优化经济增长,转变增长方式,增强地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努力做到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
(四)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开发格局,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互惠互赢。?
――治旧控新,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不欠新帐、多还旧账”的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环保准入,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状况,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努力做到增产减污。?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继续抓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因地制宜,分类监管,加快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监建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落实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监测监控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能力。?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的原则。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形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有机结合,社会各方面自觉保护环境的工作格局。?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依法履行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层层落实排污单位的治污责任,鼓励全社会参与监督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总体目标。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镇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主要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突出的环境问题得到整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单位GDP能源消耗比“十五”末降低25%,主要污染物SO?2削减31.52%,控制在9.3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控制在1.6万吨以内,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放射性废物收贮率达到100%,城镇空气质量Ⅱ级以上天数达到292天以上,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辐射环境安全可靠,推动建成一批污染物零排放和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构建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乡镇。农牧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建立起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力争实现经济持续发展,污染持续下降,生态持续改善,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吃上放心食物,呼吸到清新空气,到2010年基本建成生态市。?
三、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可持续的生态支撑体系
(六)严格矿产资源管理。坚持保护优先、有序开发。继续抓好矿山专项治理工作,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力度,对矿山、采石场、各类项目工程区所形成的地表裸露工作面,开展生态恢复工程。尽快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禁止在石墨和铁矿石开采中,尾矿污染农田、污染水源的行为。“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七)严格自然生态管理。要加强草原、森林、湿地、人工草场、退耕还林工程的保护与修复。对乱占草场、森林、湿地,破坏恢复生态工程的行为要依法打击。合理确定载畜量,严格实行以草定畜和禁牧舍饲,遏制人为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好天然植被和生物多样性,加强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ISO14001认证和日常监督管理,防止盲目开发,随意乱建,破坏生态系统功能的保护与恢复。?
(八)强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深入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确定不同区域的环境功能。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合理划分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四类功能区,继续建立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着力推进生态村、生态乡镇、生态旗县建设,为建设生态大市奠定基础。?
(九)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和“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绿色医院、绿色单位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为“十一五”期间我市进入国家环保模范市创造条件。?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建设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经济体系。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标准,加快培养一批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优势行业、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生产、废物产生、消费等环节的物能循环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制定相应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创建一批循环经济型企业、产业、园区和环境友好企业、环境优美乡镇。加强农牧业生态环境与农畜产品质量监管,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逐步形成高效生态农牧业体系。?
四、突出防治重点,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
(十一)强化饮用水安全和水源地污染防治。以确保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设立明显的界桩警示牌,加强集中饮用水水质监测,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地保护办法,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责任制和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制度。2007年底以前各旗县市区要彻底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确保饮用水安全,以COD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和重点流域治污目标为重点,着力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禁止工业废水、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和城镇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河道,确保流经我市的黄河流域段、海河流域段、内流河流域段的水环境质量。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效率,制定中水使用办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7年底以前对重点排污企业和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实施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鼓励企业采用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重复利用,确保到2010年COD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1.6万吨。?
(十二)深入开展城镇环境整治和大气污染防治。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将排放总量指标分解到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到企业,确保总量目标控制在9.3万吨以内。加快燃煤电厂脱硫步伐,新建和在建的燃煤电厂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对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必须按照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时间安装脱硫设施,逐步淘汰效率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老机组。2010年底以前,所有火电厂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确保正常运行。继续抓好电力、冶金、化工和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污染源控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实施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程。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鼓励发展和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全面加强市政施工、建筑施工、拆迁改造、道路修建、物料运输、堆场、裸土等扬尘污染控制,加强噪声和餐饮业污染防治,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发电等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努力扩大市镇集中供热面积,加快集中供气、供暖步伐,综合改善城镇大气环境质量。?
(十三)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大力发展以脱硫石膏、粉煤灰、炉渣、冶炼渣为原料的新型建材工业。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加快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积极推进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改造,提高垃圾填埋场的二次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水平。大力发展培育用有机垃圾养殖蚯蚓,积极发展循环型的环保产业。鼓励废塑料、废农膜、废布料等废物回收利用经营活动,严禁焚烧废旧塑料薄膜的行为。农田废旧地膜要及时清理,定点集中掩埋,以备以后利用。积极推行电子废弃物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以及转移联单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快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基础设施的建设,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处置设施。严格矿山企业尾矿治理,有效杜绝尾矿污染隐患,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十四)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全面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强化对放射源的运输、使用、存贮、处置的跟踪监管。对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率要达到100%。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监控和应急体系,有效控制铀(钍)和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污染,加强电磁辐射和放射性废物库统一监管,妥善处理辐射污染纠纷,保障辐射环境安全。?
(十五)推进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乡镇和生态村为目标,以“五整治三提高”(整治畜禽粪便污染;整治生活污水污染;整治垃圾固废污染;整治化肥、农药、农膜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提高绿化、净化、硬化水平)为重点,加强对农畜产品基地环境监测,推广集中式畜禽养殖场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实施农村牧区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推进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工作,解决农村牧区环境脏、乱、差的问题,提高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质量。?
(十六)加强开发区污染防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认真执行开发区规划环评制度,加强对开发区建设项目管理,坚持“先环评、后审批、三同时、严验收”的原则,对不符合环保规划要求、选址不当、超过区域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能力的项目实施区域限批。没有环评和未履行环保审批的开发区,各部门不得办理其各种行政许可申请,违规建设、擅自投产的坚决叫停,并给予严厉处罚。严肃查处违反环评法和环保“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加强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和固体废物处置场,防止二次污染。建立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垂直领导的开发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完善开发区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十七)依靠科技,推动环保产业。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充分利用科技资源,积极组织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环保技术推广机制,促进环保科研成果转化,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名录,培育一批优势环保企业。组织实施好自治区“十一五”八大环境保护工程,各旗县市区要将八大工程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资金,明确责任,加快推进,确保八大工程如期完成。?
五、健全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督
(十八)严格环境准入制度。认真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规划、建设、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和金融、供电部门不得提供土地、贷款、供电,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的旗县市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以及没有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验收手续的企业,不予批准其新上项目;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于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提高环境准入条件,从严掌握。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严把环保关,违反规定未做环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项目,必须依法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和停止建设,已投产的要停产整治,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严格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并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逐步形成严格的区域、流域排污总量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对各地和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目标完成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年终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以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种类、数量、浓度等特征污染物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对超总量排污、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规定交纳排污费的企业必须从严查处、从重处罚。?
(二十)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监管制度,对污染严重企业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要健全和完善环保统一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和案件移交移送制度,严禁部门相互推诿、扯皮,克服环保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形成政府负责、环保监管、部门履责、职责明确、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十一)建立健全环境监测预警应急制度。加快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网络建设,2007年集宁区、2008年丰镇市要建成大气自动监测站,2008年完成市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2010年全面建成旗县以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逐步形成环境监测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各级政府都要制定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存在污染突发事件可能的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设施,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启动、协调联动和快速处置机制。2007年各旗县市区都要完成应急装备和设施建设,并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力争2010年建成市环境应急监控指挥中心。
(二十二)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要制定环境评价群众参评、环境质量公报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等制度,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和项目,通过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推行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公开监督电话,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强化和改进舆论监督。?
(二十三)研究制定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制度。要研究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信贷、土地、价格等经济政策支撑体系,制定鼓励环保型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完善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回收、废物综合利用、火电厂脱硫、城市污水处理收费、高耗水行业用水限额和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等政策,研究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补偿办法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市场化运作的优惠政策。逐步健全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体系,增强各级政府保护环境资源的调控能力。?
(二十四)建立环保投入增长制度。各级政府要确保“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制度的具体落实,切实把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保证逐年增加。各级财政部门也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在确保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的同时,逐年增加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要按时足额征收排污费,并视每年排污费征收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加强环保部门能力建设。环境执法罚没收入主要用于环境保护执法的经费补充。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生态建设资金中安排适当数量的资金,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以保证环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监管能力。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加强部门协调和区域协调,统筹安排使用生态补偿资金,重点向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建立政府主导、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社会多元化的环保投入保障机制,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投入污水治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二十五)完善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旗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党政“一把手”是地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环境难点问题。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是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直接抓、负全责,要具体研究、具体领导、具体参与解决各类环境保护事宜。要逐级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认真考核、严格奖惩。建立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境工作情况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也要积极支持、监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综合职能。发展改革委、财政、经济委、林业、水利、国土、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等部门都要依法履行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职责,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十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本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双重管理”的原则,选择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到环境保护部门。同时要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建立起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机制。任免环境保护部门领导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环保部门意见。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新形势相适应的较为完善的环境监测、监察、法制、稽查、宣教、辐射等必设机构,完善内设机构,增加编制人数,组织、编制、人事部门要根据实际给予解决,并依照公务员法要求协调办理环保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
(二十七)严格环保政绩评价考核制度。市委组织部要尽快制定《乌兰察布市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不断完善旗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将城镇大气质量、饮用水源地保护、自然生态保护、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资源消耗、环境状况和环境效益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十八)强化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执行监察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格环境保护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保执法问题。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完成环境保护任务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庇、放任、纵容环境违法和干预环境执法酿成环境事故的党政及部门领导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各级司法机关要及时受理环境违法案件,依法追究违法单位、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环保执法强制执行有关规定,提高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率。?
(二十九)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环保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国家、自治区以及市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环境保护中的先进典型,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大环保题材的创作和宣传,加强环境文化建设。要重视抓好环保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各级党校、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各级教育部门要强化对大、中、小学生的环境教育,培养学生的环保知识和环保意识。要积极开展全社会环保公益宣传活动和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各旗县市区和有关部门都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委、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