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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中心联办件运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中心联办件运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5〕84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中心联办件运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件运作实施办法(试行)》、《乌兰察布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实施办法》、《乌兰察布市固定资产投资及经营性用地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大厅管理办法》四个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行政审批流程图????



二○○五年六月六日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件运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联办件运作实施办法。?

一、联办事项

1、联办事项范围指须由多个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规划项目等)。?

2、联办事项分一般联办事项和重大联办事项。重大联办事项是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而且关联度大,时间紧迫,对全市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事项。?

二、联办事项审批责任牵头部门

1、投资项目审批的责任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

2、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的责任牵头部门为市工商局。?

3、房地产开发项目责任牵头单位为市建委。?

4、经营性用地项目责任牵头单位为市国土资源局。?

5、其他联办项目审批的责任牵头部门由“中心”指定。?

三、联办事项的办理程序

1、一般联办事项办理程序

(1) 一般联办事项,由审批责任牵头部门窗口受理。经审批责任牵头部门窗口确认后,提交“中心”业务科,出具《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事项通知单》,并告知服务对象到相关窗口递交申报资料。各相关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凡符合审批条件,资料齐全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反馈至责任牵头部门窗口,由责任牵头部门窗口向服务对象出具《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事项通知单》,同时,抄告各相关窗口。属于即办件的,要做到即来即办,承诺件按联席会议确定的时间按时办结。

(2)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但不需要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的项目实行联系单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的窗口填写《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事项通知单》,并将联系单和联审资料发送各联办窗口。各联办窗口接到联审资料和联系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并及时反馈给牵头部门落实办理。

(3)责任牵头部门应及时督促、检查各相关窗口办理落实情况。遇有牵头部门不能协调完成的可提请“中心”协调办理。

(4)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事项联办件必须在责任牵头部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承诺时间要尽量比法定时间缩短)。?

2、重大联办事项办理程序

(1)重大联办事项,凡是政府直接交办的事项,采取特事特办,由“中心”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明确交办单位的工作任务,明确联办时限,限时办理。凡是窗口直接受理的重大联办事项经相关窗口初审后,上报“中心”,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办理。?

(2)重大联办事项必须按联审会议要求的时限办结。营业执照申领的前置手续,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置手续不全的,只要注册资金到位,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不是特种行业,可以先办理营业执照后补前置手续,1个月内补不齐前置手续的工商局可吊销营业执照。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事项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踏勘。部门上报的审批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四、联审会议要求

1、“中心”应告知服务对象提前送达有关资料。?

2、由“中心”或责任牵头部门通知相关窗口(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同时分送相关资料初审。?

3、参加联审会议的人员须有授权代表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

4、服务对象应按联审会议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工作。

5、联审会议需现场踏勘的,由“中心”或责任牵头部门统一组织踏勘。

6、联审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责任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并按“中心”统一文号签发。

7、联审会通过的事项,各相关窗口(部门)必须按会议要求的时限,及时落实相关工作,核发有关证书和批文。

8、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由“中心”业务科协调相关窗口办理。

五、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责任

(一)对联办项目及时提出联办意见,并通知联办单位,负责收集相关资料,负责主持联审会议,做好会务工作;

(二)对各联办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和联审会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对未进中心的联办单位的联办事项的衔接工作;?

(四)及时提出召开联审会议时间及参加联审会议单位名单;

(五)负责联审会议和联合踏勘的具体组织工作,对联办单位意见进行汇总,起草、签发会议纪要;

(六)督促联办单位按时办结,特办事项采取“中心”领办制。

六、联办单位的责任

(一)及时派员参加联审会议;

(二)及时派员参加现场踏勘;

(三)及时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反馈给牵头责任单位窗口;

(四)未进中心的联办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参加现场踏勘和联审会议及签发联办件联系单;

(五)对已联合踏勘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各涉及单位一般不再派人单独踏勘;

(六)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结,把好项目审核关。

七、联办责任追究制

(一)为确保联办事项按时、高质量办结,建立联办件责任追究制,由监察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监察工作。

(二)“中心”或责任牵头部门召开的联席会议应通知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参加,以利了解办件的相关要求、内容、时限,便于督促检查。

(三)对不按时参加联席会议,不执行联席会议决定的部门。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对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延误了办件时限,给予必要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乌兰察布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决定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施"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办法。?

一、并联审批的部门

凡法律、法规赋予前置审批职能的或上级职能部门授权的部门均为并联审批的部门。

二、并联审批的程序

(一)接受申请

1、由工商局窗口向前来申办企业的申请人提供《申办企业告知单》,列清申办该企业所需的全部材料清单。

2、指导申请人进行企业名称的查询、审核。

3、工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办事项,依法确认前置审批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工商局列出企业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的前置手续,并报“中心”业务科。

(二)抄告相关

中心在接到工商局的《联合审批<企业登记注册>项目申请书》后,下发《联合审批<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办理通知书》,交相关窗口或单位办理(未进中心内的审批项目由“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对情况较为复杂或有特殊情况的登记项目,由中心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办理。

(三)并联初审

1、有关前置审批部门自接到《联合审批<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办理通知书》后,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2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审核意见书面交中心业务科,业务科及时转交工商局。

2、并联审批中,需要现场勘察的,由中心组织联合勘察。

(四)核准发照

申请人通过前置审批,并备齐符合法律、法规的报送材料后,工商局即受理申请人的登记注册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对政府主办的重大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只要建设资金到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涉及特种行业,前置手续不全可以先领临时营业执照,后补办相关手续。如2个月内补不全前置手续,再吊销营业执照。

三、并联审批要求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项目涉及的有关窗口申报时,该窗口不得推诿,应立即与工商窗口联系受理。

(二)各联审单位接到《联合审批<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办理通知书》或联审会议通知后,相关人员应及时办理或准时出席会议。逾期不回复或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办理或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决定,应无条件贯彻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申请人申报材料不全,需要补办有关手续和材料的,有关联审单位应及时提供帮助和指导,并提供补办相关手续所需的空白表格等材料。

(四)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涉及未进中心设立窗口的审批部门,由“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乌兰察布市固定资产投资及经营性用地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



一、联审联办的责任单位及职责

固定资产投资及经营性用地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由承担主要审批职能的牵头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和督办本阶段的审批事项,各协办单位按各自职能积极支持配合牵头部门履行审批职责。中心负责项目总的协调和督办。

(一)项目获准阶段

1、经营性用地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建委、环保局、规划局、人防办等相关部门协办。

此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在中心召开有协办单位参加的联审会议,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处置方案,依照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地面、地下建筑情况以及选址意见、规划设计条件等提出意见和要求,相关内容纳入土地拍卖公告。

土地拍卖中标单位在竞买成交后,就受让地块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凭土地出让合同书在中心相关窗口办理申请用地、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环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审批事项。项目获准阶段涉及各部门的相关手续审批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在10日内完成,需要上报审批的在7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基本建设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建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人防办等部门协办。?

此阶段由市发改委牵头在中心召开有协办单位参加的联审会议,针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征求市建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人防办等部门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有关部门按照会议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此阶段办理时限为7天。

(二)规划设计阶段

由市规划局牵头负责,市建委、市消防支队、安监局、人防办、环保局等部门协办。此阶段办理时限为7天。

有拆迁任务的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的同时,由市建委办理相关的拆迁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分别将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报送中心建委窗口。市建委认为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由建委牵头在中心召开有协办单位参加的联审会议,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然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为提高办事效率,此阶段与规划工作同步实施。

(三)施工准备阶段

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消防大队、人防办等部门协办。

此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报送“中心”建委窗口,由市建委牵头在“中心”召开有协办单位参加的联审会议,确定各部门的审批时限。相关部门同时进行图纸审查,然后由市建委办理工程取费类别确认、工程招投标、报建手续,最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审批。此阶段需要在7日内完成。?

二、联审联办项目的受理

联审联办项目由各阶段牵头单位负责窗口受理,以联办件的形式输入中心计算机网络,并输入服务对象申办事项将要涉及的相关窗口和相关审批项目,启动联办件。同时,填写《联合审批项目申请书》报中心。?

  协办单位在网上收到牵头单位的联办信息和中心的《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后,要主动、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注意把握该联办件的审批进度,指导服务对象填报申办材料,及时受理联办项目,为服务对象提供超前服务和跟踪服务。

各窗口单位在受理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时,如发现该项目为联办项目,应暂以承诺件受理,同时,通知该阶段的牵头单位启动联办件。

三、联合踏勘现场

服务对象申请的审批事项,需要联合踏勘现场的,应由“中心”或牵头单位负责组织,集中联合踏勘,尽量方便服务对象,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对确需分期踏勘现场的,也应尽量统一安排进行。联合踏勘应在7日内完成。

四、联审联办的要求

(一)各窗口单位对联审联办件的审批要向设在中心的窗口充分授权,审批权要向窗口前移。需要领导签批的,部门领导要到窗口签批,避免层层上报,延误工作,降低效率。联审联办件的办理,除现场踏勘、中介服务以及需经集体决策的事项外,其他环节应当在窗口完成。

(二)各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对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说清,所需补交的材料清单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杜绝让服务对象“多次跑”、“两头跑”等现象的发生。

(三)各窗口单位要按照要求参加联审会议,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决定,应无条件贯彻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联审会议意见难以统一或有严重分歧时,由分管市长或“中心”综合各方面意见后作出裁决。对联审会议作出的决定或裁决,各有关单位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四)联审联办件的承诺时限,分阶段由牵头部门负总责,实行总时限承诺制和超时默认制。为保证重大项目的高效快捷,重大项目的时限由联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确定。特事特办,资金到位,符合城市规划主体要求和产业政策,其它手续可开工后补办手续。牵头单位应从受理之日起,协办单位应从收到《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或联审会议作出的决定(裁决)之日起,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承诺时限不包括服务对象准备资料、委托中介服务、招投标及实施房屋拆迁等非行政审批占用的时间)。

(五)联审联办件由中心负责管理、协调和考核,对联办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保姆式”服务。“中心”全程领办,直到全部手续办完为止。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大厅管理办法



一、分大厅的设立

为拓展和完善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功能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大厅。首批设立的分大厅有:市交通局运管大厅、市交通局汽车性能检测中心大厅、市地税局办税大厅、市地税局车购税大厅、市农机局监理大厅、市工商局办证大厅、市公安局交警车辆办证大厅、市征费局集宁区征稽大厅。?

二、分大厅的运行模式

各分大厅的运行模式按照乌政发[2004]19号文件和乌党办发[2004]33号文件要求运行,必须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审核、许可、注册、登记、年检、年审等事项,一律集中到分大厅,设置服务窗口公开办理,为投资商和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分大厅的业务运作遵循“六公开”的原则,即服务内容公开、办理程序公开、申报资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工作人员身份和监督电话公开。

三、分大厅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分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分大厅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并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3、负责对进入分大厅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对项目办理情况进行协调,并将服务项目调整情况及时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备案。

4、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报送业务统计资料、情况通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参加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

6、完成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分大厅的管理

分大厅受原单位领导和管理,业务属于全程一站式服务的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指导、协调、监督。

1、指导。分大厅服务项目的设置与调整,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等,分大厅及其主管部门应征求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意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市投诉中心不定期对分大厅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分大厅按月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报表。

2、协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办件过程中涉及分大厅的事项,或者各分大厅办件过程中需要与其它部门联审联办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并联审批”。

3、监督。分大厅的项目设置、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及窗口人员名单要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备案。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依照有关文件对分大厅的工作运行质量、便民服务态度、廉洁办公情况等,采取不定期抽查、测评和征询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进行监督,并作为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

4、考核。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按照乌党办发(2004)33号文件《窗口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对涉及政务公开、行风评议、廉政建设、招商引资全程一站式服务等内容,每年组织对分大厅实施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议情况。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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