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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工作的意见

乌海市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工作的意见

乌海市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工作的意见
(乌党发〔2005〕7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两个《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林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的林业工作,必须立足乌海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全面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坚持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坚持治理与保护并重,坚持把防风治沙、保护黄河作为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以城市为轴心、由内向外、内外结合、循序渐进的原则,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见效最快、效果最好、社会最关注的地方;坚持依法治林,进一步加强林政资源管理。加快林业改革、林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沙产业、草产业,努力加大林业建设的科技含量。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全市动员,全民参与,推进
林业生态建设跨越式发展。力争201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4%,沙产业基地面积达到75万亩。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7%,2050年完成对所有沙化面积和宜林地的治理,森林覆盖率达到30%,基本上实现境内国土的全部绿化和治理。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推进林业生态建设
按照全市生态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分区治理、突出重点,全面完成包括沙地、覆沙梁地、沿河农田防护林及护岸林、土石山区绿化暨水土保持、绿色通道、城镇及工矿区绿化、经济林及速生丰产林建设和生态旅游区等八个工程区的绿化治理。同时依托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全力抓好以城区、乡镇、村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化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
进一步加大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全力提升林业第一产业效益,抓好梭梭、柠条、葡萄三大林业基地建设,同时注意发展适宜在乌海生长的麻黄、枸杞、甘草和苦豆子等中药材产业,发展以温室大棚栽培为主的阳光林业、阳光花卉。
林业第二产业的重点是围绕葡萄、梭梭、柠条和药材的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培育、发展葡萄保鲜、储藏和葡萄干、葡萄酒、葡萄籽的加工生产,发展柠条采种,饲料、木材加工,药材开发,梭梭接种苁蓉和药材加工等龙头企业。按照“公司带基地,基地带农户”的模式拉动林业第一产业的发展。
林业第三产业发展的重点是利用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合木等世界珍稀濒危植物和沙漠、黄河等自然资源发展沙漠生态旅游业。?
不断丰富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形式,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全面执行我市《关于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在坚持直接组织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造林的前提下,采取以资代劳,林地认养,门前绿化“三包”,部门、庭院绿化,荒山荒地承包绿化等多种形式,丰富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内容,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企业干部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所有适龄公民认真履行义务植树的法定义务。?
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办绿化点制度,按照部门造林绿化分工负责制的要求,铁路、公路、民航、水务、农牧、厂矿、教育、城建、部队、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领导,制定规划,全面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规划设计时,要同时做好造林绿化规划,并认真实施。新建工程项目的厂区、矿区、园区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15%,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10%,机关、学校、营区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
三、改革体制、创新机制、放宽政策、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一)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扶持各类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林业生态建设。凡有能力的农区居民、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干部职工都可单独或合伙,以租赁经营、股份合作、合作经营等形式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生态建设。各种社会主体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有偿或无偿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荒沙植树造林。所造林木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达到合格标准,享受国家林业重点工程的扶持政策。各级林业部门要在规划设计、信息咨询、科技服务、种苗供应等方面给予重
点支持。按期进行确权发证,确立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二)加快推进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流转,获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流转后林地的监督、管理,防止流转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三)全面推进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按照自治区森林分类经营区
划界定结果,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实施分类经营、分类管理。
生态公益林根据我市生态公益林投入大、管理成本高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实施公益林补偿基金的基础上,市、区两级财政根据需要适当匹配一定的地方补偿资金。
(四)加大林业建设投入。林业建设投入要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益林建设、管理和重大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确权发证、林业规划设计、管理前期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规划设计、管理前期费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足额安排。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种苗工程按项目要求配套资金,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四期工程,市、区两级财政各按国家投资的10%配套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专项支农资金,也要适当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中央和地方安排的各项费用,市、区和有关部门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五)加强对林业的金融支持。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林业建设的信贷支持。
全面落实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每年安排的治沙贷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隶属关系足额安排贴息资金。将速生丰产林、经济林和公益林建设纳入信贷支持和市贷款担保中心的扶持范围,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允许林业生产经营者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积极推行国有林场、苗圃职工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 ?
(六)深化国有林场、苗圃体制改革。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
两个《决定》,明确界定全市现有林场、苗木繁育机构的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性质。进一步发挥公益性林场、苗木繁育机构在全市林业生态建设中承担的防沙治沙、优新品种繁育、种子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采种基地等骨干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编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把握。各区林场和苗圃性质界定,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商品经营型林场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明确经营管护责任制的基础上,可以承包给林场职工个人经营。国有林场、苗圃宜林“三荒”,短期内无力绿化的可以提供给其它社会主体进行植树造林,所造林木归造林者所有。?
四、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提高林业科技含量
加大林业科研、林业科技推广力度,加快林业科技成果转化,逐步提高林业科技含量,尽快改变我市林业生态建设质量不高的局面。?
加强林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建立,市林业主管部门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工程技术人员和林地资源,将市经济林场改组为集林业科研、林业科技成果推广、林业科技服务、林业科技示范于一体的林业科技推广中心。
加大科技人员的培训、引进力度,积极鼓励科研人员与林业生产单位合作,对在林业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产业化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加大林业科技资金的投入力度,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经费,要拿出适当比例用于林业新技术引进推广、新成果转化等林业科技项目。各级科技部门,每年应安排林业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五、坚持依法治林,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加大执法力度,充实执法力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依法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严厉查处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行为。严格控制对林地的征占用,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各类工程项目,应按规定从严审批并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严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制度。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的要求,充实市、区两级森林公安机构,完善森林公安职能。森林公安的办案经费由财政比照地方公安机关标准核定。?
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健全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体系,强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体系建设。市森林公安局和各区森林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森林草原防火的日常工作。根据责权划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规划,完善措施,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贯彻执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强化市、区、乡、村防治网络体系建设,强化国家级测报点的作用,加强预测、预报、检疫等基础工作,切实搞好森林病虫害防治。?
六、完善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将任期绿化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林业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领导干部绿化点建设情况、林业重点工程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列入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年终考核范围,把责任制落实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
建立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同时建立重大毁林案件、违规使用资金案件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建立健全乡镇林业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改善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工作条件。
(200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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