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已摘牌土地实施限期开发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已摘牌土地实施限期开发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秩序,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按照《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已摘牌未动工开发的项目,必须在2007年4月5日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每亩60万元缴入各区拆迁专用帐户,并办理拆迁许可证。否则摘牌期满一年未开发的将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规划后另行挂牌出让。
二、凡分期实施或未完成拆迁的项目,必须在4月5日前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划实施开发。逾期由市建委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后,取消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追缴所减免的各项费用和已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及各区政府同意返还的税金,并收回未开发部分土地使用权,重新规划后另行挂牌出让。
三、今后凡开发改造的项目,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足额缴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期动工开发。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