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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件电报的管理传送清退销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件电报的管理传送清退销毁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0]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件电报的管理传送清退销毁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市属有关局:
为加强保密工作,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分发的文件、密码电报的管理、传送、清退、销毁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由市政府办公厅发给市长、副市长、副秘书长的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文件,每年清退一次(翌年第一季度清退完毕),由市政府办公厅登记销毁。送市长、副市长、副秘书长阅看的国务院各部委文件、刊物(指有登记编号的刊物),阅后及时退市政府办公厅。发给市政府各委、办、局的国务院、市政府文件,因份数较少,可不清退,由各委、办、局存查,但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二、凡由市政府办公厅发给市长、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各委、办领导同志阅看的密码电报。不论送给一位或几位领导同志传阅的,阅后由秘书一律退市政府办公厅,请不要相互直接传送。退回时要密封,不得用钉书机封口。送各局的电报改由电话通知到市政府办公厅阅看,或由秘书一处派人送阅,阅后即带回。
三、凡由市政府办公厅送市长、副市长、副秘书长批示或传阅的文件,批示或阅看后,不要直接送有关单位和个人,请退市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登记、传阅、催办、存档。
(加发:市政府各领导同志秘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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