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宾、华侨服务供应工作和不得索要、发给“回扣”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0]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宾、华侨服务供应工作和不得索要、发给“回扣”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旅游、一商、二商、一服、二服、一轻、二轻、文物、园林局,市外办、财办、农办、经委、建委,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
随着我国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的迅速发展,为进一步搞好对外宾的接待服务工作,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并有利于不断提高各接待部门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经四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目前旅游部门向接待外宾、华侨的商店、服务单位索要“回扣”,有的商店、服务单位为争业务竞相给“回扣”的做法,通知如下:
一、所有接待外宾、华侨的单位、翻译、陪同人员,要热情搞好接待工作,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有关单位索要“回扣”。
二、所有接待外宾、华侨的商店、服务单位,要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给单位、翻译、陪同人员以“回扣”。
三、各主管部门要注意不断加强对接待人员和商业服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同时,也要十分关心和恰当地解决他们在工作上和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服务好的,要给以表扬和奖励;服务不好的,要给以批评和帮助。
一九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