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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基本建设征用土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基本建设征用土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0]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基本建设征用土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规划局、房管局、公安局、劳动局、粮食局,市农林办公室、市建委:
关于审批基本建设征用土地有关事项,经叶林副市长和赵鹏飞同志批示:
一、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由市规划管理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承办,市建委会同市农林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征用土地一百亩以下的,由市建委主任宋汝棼同志审查后,报陆禹副市长审批;一百亩以上三百亩以下的,报主管基建的和主管农业的两位副市长审批;超过三百亩的提交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临时用地,由市建委负责审批。   
二、在征用土地中,有关农民的安置和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等事项,由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劳动局、粮食局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意见,经市建委会同市农林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征用土地时,一并审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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