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啸阳盗窃案
姚啸阳盗窃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276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啸阳(化名姚金),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寺村镇齐心村民委齐心一队;曾因偷窃于2005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1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啸阳犯盗窃罪,于 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同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啸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姚啸阳于本市朝阳区静安里中国石油大厦1-108室云麓旅行社,以咨询旅游线路为名,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朱文林放在办公桌上的TCL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
2006年5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姚啸阳到位于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8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三层第12会议厅,将纪锐明(英国籍)放在身旁的黑色电脑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及黑色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00元。被告人姚啸阳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赃物被当场起获已发还被害人。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啸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文林、纪锐明陈述、证人曾婷、王国顺、兰凤干、郑晖、李大千证言、辨认记录、朱文林购机发票、现场及物证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和发还清单以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啸阳曾因偷窃行为被行政处罚,本应悔过自新,但其仍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姚啸阳第二次犯罪系未遂,且当庭能够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其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对其所犯盗窃罪酌情予以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啸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罚金人民币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姚啸阳犯罪所得人民币四千元,发还被害人朱文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云霞
人民陪审员 冯立森
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