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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的意见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的意见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的意见


白山政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业增强品牌意识,积极争创各类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提升我市的产业层次、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不断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和企业规模,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争创知名品牌的范围及条件
  (一)在白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
  (三)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
  二、鼓励措施
  (一)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十一五”期间名牌战略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6〕2号)的精神,鼓励企业积极争创国家和省名牌产品。
  1.中国名牌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有效期内不收检验费,国家免检产品有效期内不予检验。
  2.免收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产品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检验费。
  3.免收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产品的生产企业和荣获“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工本费。
  4.优先推荐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产品的生产企业和荣获“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申报“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企业”。
  5.免予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产品的生产企业和荣获“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取得“C”标志的产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二)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吉政办发〔2005〕55号)精神,鼓励企业积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
  1.申报并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上述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为争创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吉林省著名商标支出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以全额税前列支。
  3.以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的,其出资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并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4.优先赋予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三)全面贯彻落实白山市“十一五”期间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方案(白山政发〔2006〕12号)精神,全力打造白山知名品牌。
  1.市政府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荣获吉林省名牌产品和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荣获和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上述奖励列入市财政预算,其中,同一企业的同一个产品同时荣获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不重复奖励。
  2.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我市拥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和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3.金融机构要创新商标和名牌质押贷款办法,为企业融资开创新渠道,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优先给予融资担保,支持企业发展。
  4.对知名品牌实行重点保护,建立政府保护机制,对各种制假和侵权的违法行为,由政府协调,确保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切实保护知名品牌产品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5.新闻单位要积极营造创牌氛围,积极宣传我市的知名品牌,扩大社会影响。对企业广告费用,市级各新闻单位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优惠。
  6.有关部门在各类招商活动中,要重点组织推介我市的各类名牌产品,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利用技术创新平台,大力支持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并积极争取省、市专项资金支持;鼓励支持企业实施CIS企业形象设计系统,并能根据市场和企业的发展,确立科学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切实通过良好的企业形象来提高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增强社会大众对企业形象的记忆和对企业产品的认购率,使企业产品更为畅销,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
  7.鼓励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对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所进行的兼并重组、收购企业产权和合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其它税费给予减免或缓征,在办理相关手续中,政府各相关部门提供绿色通道。
  8.支持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对其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组成重点项目组提供相关服务,减免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收费,享受市级工业发展基金支持。
  三、加强领导
  (一)成立市争创名牌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争创名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具体负责争创知名品牌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的协调,指导知名品牌的推荐、审核和申报工作。
  (二)各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和保护知名品牌的具体目标与措施,建立培育、扶持和形成知名品牌工作机制,切实将争创知名品牌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中,加大督查力度,全面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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