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封存没有编制或超过编制的小汽车的通知
长府发〔1983〕8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封存没有编制或超过编制的小汽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通知,现对没有编制和超过编制的小汽车封存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区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现有的小汽车,一律由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核定编制。对没有编制或超过编制的小汽车,应就地封存,封存车辆由市交通警察大队收回牌照和行驶证,市石油公司从一九八四年一月停止供油。
二、对封存的小汽车,各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非经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转让或变卖。
三、各单位今后一律不准超编制购买小汽车。确实不满编制的,需经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批准,在计划内分配。任何单位不得在计划外购买小汽车。
四、定编之后,新建单位所需小汽车的编制,要报市窑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
五、各单位要加强小汽车的管理,搞好维修保养,延长使用年限。对确实没有维修价值的破旧车辆,要经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检验,逐级上报,经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作更新处理。
上述通知,望各区控办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认真办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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