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范围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范围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06〕89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一、市政府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文书。

二、市政府行政复议建议书。

三、市政府作出终止(中止)决定、延期决定。

四、市政府作出维持、撤消、变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一律使用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