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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直企业补建职工档案内容集体确认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直企业补建职工档案内容集体确认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直企业补建职工档案内容集体确认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府办发〔2006〕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档案局制定的《市直企业补建职工档案内容集体确认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市直企业补建职工档案内容
集体确认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档案局 2006年7月13日)

目前,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为切实做好因在改制过程中丢失、毁坏的职工档案的补建工作,确保企业补建职工档案内容确认工作规范合法、内容详实,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建档案的范围与权限
市直企业被丢失或被毁坏的职工档案、县区企业中属于可能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而被丢失或被毁坏的职工档案,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档案局组织确认。
县区企业中其他被丢失或被毁坏的职工档案,由县区劳动保障局和档案局按规范化要求组织集体认定;在集体认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每份档案的认定结论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档案局备案。
二、参加集体认定的工作部门
市直企业补建职工档案集体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档案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市社保公司及需补建职工档案的职工所在企业主管部门参加。
三、被确认方应参加的人员
需补建职工档案的职工本人及所在企业当时与现在的法人代表、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致使职工档案丢失、毁坏的直接责任人。
四、确认的主要内容
现姓名与曾用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经历、岗位、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最后一次工资标准与金额,劳动合同,是否工伤,是否劳模,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五、确认依据
由所在企业提供当时可以作为证据的历史资料,有关证书、证件,招工手续。非当时的历史资料,虚假证书、证件,个人证明均不作为认定依据。
六、确认程序及办法
(一)由市劳动保障局对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补建档案内容进行初审,提出对补建档案应提供的证实材料及具体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职工本人、所在企业以及负责办理招工手续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工资审批、备案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各类证件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该职工所在企业社会保险业务的办事机构,负责户籍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告知的7天后,组织集体认定。
(二)集体认定并作出初步确认结论后,由参加初步认定的部门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负责人在初步结论上签字。
(三)将初步确认结论在补建档案职工所在企业进行公示,并由所在企业组织集中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在册职工逐一签字,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档案局进行最后确认。
(四)最后确认后,由职工所在企业负责将作为补建档案认定的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档案局加盖“补建职工档案业务专用章”)装入补建档案。将原有档案作为副卷,一并移送有关部门。
七、具体日程安排
由市劳动保障局与市档案局列出对每份补建档案进行集体确认的具体时间安排表,注明所要认定的具体事项和必须提供的历史凭证,因被认定方原因而未能如期确认的,不再另行确认,后果由被认定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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