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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和非工业单位排出各种废渣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工业和非工业单位排出各种废渣处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1981〕18号

关于工业和非工业单位排出各种废渣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国省营和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长铁分局:

为改善环境,保护人身链康,开展综台利用,变废为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恪况,对各单位排出的各种废渣(包括炉灰、粉煤灰、铸造废型砂、煤矸石、水淬熔渣、玻璃渣及一切金属和非金属屑、块等)的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城区内的一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排出的各种废渣,不得任意丢弃堆放。凡日排出量在三吨以上者,应在当日清理、运往指定地点;日排出量在三吨以下者,可在厂(场)区附近固定地点堆放,每隔三至五曰清运一次。

二、各单位对排出的各种废渣,应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工作。排、用单位要建立协作关系,对历史性的供需渠道,原则上不要变动。

三、排出废渣单位自己不能进行综合利用时,要免费供给使用单位。对加工处理的各种废渣,可酌收一部分加工费。运输废渣的运费应由利废单位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手段从中渔利。

四、对开展废渣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按照财政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79)财企宇第707号、(79)国环字47号文件精神,在上缴利润和税收方面给以减、缓、免等照顾。

五、排废量小的街、委、社、区工业,不得把废渣送往垃圾站,应参照第一条办理。

六、一切固体废弃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飞扬遗漏。

七、对违犯上述规定不听劝阻者,由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原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布告》的有关规定,给以批评、警告以至罚款处分。

八、过去各部门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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